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作为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同和药业”、“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
导期限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招商证券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出具本保荐
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代) 朱江涛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代表人 鄢坚、贾音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 同和药业
证券代码 300636
注册资本 419,951,495 元
注册地址 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奉新县奉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主要办公地址 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奉新县奉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庞正伟
实际控制人 庞正伟、梁忠诚
董事会秘书 周志承
联系电话 0795-4605333-801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 年 7 月 27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调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的相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公司
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
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
者核查,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
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督导公司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发表意见;
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相关决策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
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对公司关联交易及预计关联交易情况发表意见;
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的履行情况;
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项目 内容
公司原保荐代表人为孙经纬先生和刘海燕女士,2024 年 12
月因孙经纬先生工作变动,招商证券委派鄢坚先生接替孙
经纬先生负责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工
作;2025 年 10 月,因刘海燕女士工作变动,招商证券委
派贾音先生接替刘海燕女士负责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上述变更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鄢坚先生和贾音先生,
持续督导期限直至持续督导义务结束为止。
会、证监局和交易所对保荐
不涉及
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
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同意对“二厂区部分车
将正式投产时间由 2025 年 12 月调整至 2028 年 12 月。保
荐机构对上述调整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
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
准确、完整地进行对外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
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
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
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持续督导
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
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
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认
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公
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在法定持续督
导期结束后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保荐机构仍将对其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情况进行专项持续督导 。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以下无正文)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鄢坚 贾音
法定代表人(代):
朱江涛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