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注册地址
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7、28 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甄清、韩斐冲
联系电话 0755-8190200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保荐总结报告书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613.SZ
注册资本 110,056.87 万元
注册地址 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滨河路 20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滨河路 20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学明
实际控制人 高学明
联系人 王鑫
联系电话 0379-6511050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4 年 10 月 25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4 年 11 月 26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
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
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
情况 及时事后审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2026
年 1 月 5 日、2026 年 4 月 27 日对发行人进行募集资金现场核查、
定期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
况
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4 年
对公司主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财务部门及内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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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了 2 次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督导发行人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保荐
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核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管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理和使用情况。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49,367.92
情况 万元,投资于“智能钢化装备及节能风机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高
端幕墙玻璃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
资 金 ”。 截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已 累 计 投 入
算利息)。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通过事前或事后审阅董事会和股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东大会相关会议文件等形式,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
股东会情况 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
项的决策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如下:
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发表核查意
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过,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
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
超过 6 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意见情况
(2023 年 12 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
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
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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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暂时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有
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况。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暂时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事
项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公司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
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相应款项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公司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
用证支付相应款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
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通过开设募集
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相应款项事项无
异议。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暂时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有
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况。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暂时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认为:1、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对此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体同意相关议案。本次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2、公司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日常
业务发展需要,在公平的基础上根据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的交易,
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定价依据,为正常的业务合作,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
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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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司亦不会因此对关联人形成依赖。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 2025 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无异议。
制自我评价报告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北玻股份现有的内部
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
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北
玻股份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设及运行情况。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公司在充分考虑资
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与投
资计划实施的前提下,使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40,000 万元(含本
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现
金管理制度等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事项无异议。
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存在财务人员误操作导致的转账错误情形,公司已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将相关款项转回,该转账错误情形已整改完毕。除前述事
项外,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严格执行了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
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股股票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公司本次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
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解除限
售股份股东均履行了其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作出的股份锁定
承诺。综上,保荐机构对北玻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解除
限售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金用途用于其他募投项目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公司终止使
用募集资金投入“高端幕墙玻璃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并将该项目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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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余募集资金调整投入“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符合《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前述事项无异
议。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暂时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有利于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
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202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
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制自我评价报告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北玻股份现有的内部
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
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北
玻股份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设及运行情况。
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公司 2025 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
——保荐业务》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严格执行了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文件等)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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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说明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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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存在财务人员误操作导致的转账错误情形,公司已于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
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北玻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募集
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北玻股份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
北玻股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
集资金使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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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甄清 韩斐冲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