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惠州中京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陈元婕律师、周雨翔律师出席并
见证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以及《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
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发布了《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
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
《召开股东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
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
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4日15:00在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
江街道中京路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杨林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4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召开股东会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法律意见书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485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99,392,2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475%。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
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
合资格。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及列席本
次股东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本次
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
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
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198,246,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7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980%;反对1,103,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626%;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94%。
(二)《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8,243,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7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074%;反对1,103,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655%;弃权4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71%。
(三)《关于公司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7,754,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8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192%;反对1,592,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508%;弃权4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
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00%。
(四)《关于公司202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8,227,4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6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5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514%;反对1,103,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655%;弃权6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31%。
(五)《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8,196,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9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2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0364%;反对1,104,9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977%;弃权9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59%。
(六)《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8,241,8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33%。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7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723%;反对1,104,0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714%;弃权4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63%。
(七)《关于公司向境内外金融机构借贷规模与授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8,185,4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9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7237%;反对1,113,0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345%;弃权9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19%。
(八)《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7,685,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7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022%;反对1,628,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944%;弃权7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34%。
(九)《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8,146,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弃权10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17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719%;反对1,146,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020%;弃权10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60%。
(十)《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8,170,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0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19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735%;反对1,120,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625%;弃权10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4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陈元婕
经办律师:
周雨翔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