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03 证券简称:广汇物流 公告编号:2026-026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
红淖三铁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淖铁路”)的股东之一中国中信
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金融”
)拟出资 90,000
万元对红淖铁路增资,公司及红淖铁路其他股东均放弃本次增资优先
认购权。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2026 年第二次
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未达到股东会
审议标准。
一、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为推进业务发展,公司及红淖铁路拟与中信金融共同签署《关于
新疆红淖三铁路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
中信金融以 90,000 万元认购红淖铁路新增注册资本 81,022.69 万元
(以下简称“本次增资”),增资价格为 1.1108 元/每一元注册资本,
除新增注册资本外的其余认购款项计入红淖铁路资本公积金,公司及
红淖铁路其他股东均放弃本次增资优先认购权。本次增资完成后,红
淖铁路的注册资本由 397,000 万元增加至 478,022.69 万元,公司持
有红淖铁路的股权比例减少为 74.0211%,红淖铁路仍为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
□出售 □放弃优先受让权 放弃优先认购权
交易事项(可多选)
□其他,具体为:
交易标的类型(可多选) 股权资产 □非股权资产
交易标的名称 新疆红淖三铁路有限公司
是否涉及跨境交易 □是 否
红淖铁路本次增资共计 90,000 万元,以本次增资前公司所持股权
放弃优先认购权金额
比例计算,本次公司放弃优先认购权金额为 80,215.01 万元
全额一次付清,约定付款时点:协议签署后,且满足所有先决条件后
支付安排 □ 分期付款,约定分期条款:
□ 其他,
是否设置业绩对赌条款 □是 否
(二)本次交易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程序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2026 年第二次会
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
会 2026 年第二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未
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公司及红淖铁路其他股东均放弃本次增资优先
认购权。
二、本次增资方基本情况介绍
(一)基本情况
法人/组织名称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255774
成立日期 1999/11/01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正均
注册资本 8,024,667.9047 万元人民币
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
主营业务
投资和处置;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对外投资;
买卖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和向其它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
资;破产管理;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业务;资产及项
目评估;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
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二)主要股东: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三)交易对方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 亿元
披露主要财务数据的主体名称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主体与交易对方的关系 交易对方自身
项目 2025 年度/2025 年 12 月 31 日 2025 年 1-6 月/2025 年 6 月 30 日
资产总额 10,570.24 10,109.33
负债总额 10,038.76 9,580.0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531.48 529.31
营业收入 616.99 311.36
税后利润 94.55 55.06
归母净利润 110.86 61.68
注:2025 年 6 月 30 日/2025 年 1-6 月数据未经审计。
(四)关联关系: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法人/组织名称 新疆红淖三铁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2223584777242G
是否为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 是 ?否
本次交易是否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 ?是 否
表范围变更
担保:?是 □否 不适用
是否存在为拟出表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其理财,以及该拟出表控 委托其理财:?是 □否 不适用
股子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是 □否 不适用
成立日期 2011/11/21
注册地址 新疆哈密地区伊吾县淖毛湖兴业路 1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新疆哈密地区伊吾县淖毛湖兴业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卞强
注册资本 397,000 万元人民币
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
铁路运输辅助活动;装卸搬运;肥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主营业务
公共铁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
可证件为准)
所属行业 E481 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
(二)交易标的主要财务信息
单位:人民币 万元
标的资产名称 新疆红淖三铁路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类型 股权资产
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审计机构名称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是否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审计机构 是 □否
项目
资产总额 1,045,267.52 1,062,862.04
负债总额 604,266.20 616,345.84
净资产 441,001.32 446,516.20
营业收入 191,369.89 46,153.39
净利润 21,176.90 5,042.9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21,789.52 5,227.36
注:2026 年 3 月 31 日/2026 年 1-3 月数据未经审计。
(三)交易标的本次增资前后股权结构:
增资前 增资后
股东名称 出资额(人民 出资额(人民
股权比例 股权比例
币 万元) 币 万元)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344,837.30 86.8608% 353,837.30 74.0211%
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28,000 7.0529% 19,000 3.9747%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3,462.70 5.9100% 104,485.39 21.857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国有资产投
资经营有限公司
新疆新铁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100 0.0252% 100 0.0209%
合计 397,000 100% 478,022.69 100%
注 1:上表中公司与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基金” )增资前和增资后出
资额及股权比例变化系因公司承接回购国开基金所持红淖铁路剩余 2.8 亿元认缴(实缴)出
资的义务后,实际回购 9,000 万元的认缴(实缴)出资的义务所致。
注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注 3:最终出资额及股权比例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
四、交易标的评估、定价情况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5 年度审定数据,经
各方协商一致,本次增资以红淖铁路每股净资产计算,增资价格为
实收资本 81,022.69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8,977.31 万元。
本次增资定价遵循市场原则,依据审计结果经交易各方充分协商
确定。本次交易定价遵循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就本次增资事项,公司(协议中简称“控股股东”或“丙方”)
拟与红淖铁路(协议中简称“甲方”)、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协议中简称“乙方”)共同签署《增资协议》、《股东协
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增资协议》
各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乙方拟以货币方式共
计出资 90,000 万元认购甲方新增注册资本 81,022.69 万元。
(1)各方同意,乙方本次增资认购款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一次
性实缴到位。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且经乙方确认满足所有前决条件
的前提下,乙方可依据甲方、丙方向乙方发出加盖甲方、丙方公章的
《增资先决条件确认函》和加盖甲方公章的《缴款通知书》支付增资
认购款。缴款通知书应载明缴款日(缴款日应为乙方审核及资金划付
留出合理时间)、支付的增资款金额、增资账户信息等内容,增资认
购款缴付之日为“交割日”。
(2)自交割日起乙方即持有红淖铁路 21.8578%股权,依照法律
法规、本协议、修改后公司章程及其他交易文件的约定按照其实缴出
资比例享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收益权、公司治理参与权、
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并承担相应股东义务,而无论红淖铁路股东名册
是否已经变更、关于本次增资的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程序是否已经办理
完毕、乙方是否已经在公司登记机关就本次增资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自交割日起 40 个工作日内,红淖铁路应当、同时丙方保证
红淖铁路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符合要求的涉及本次增资的全部市场
主体变更登记材料,并办理完毕相关主体变更/备案登记,领取新的
营业执照。
负债(非地产板块负债)。
乙方持股期间,甲方每年度(包括交割日所在当年)年末合并报
表的可供分配利润(含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扣除法定盈余公积后的当年
可分配利润及往年结余的未分配利润,以下简称“可供分配利润”)
均不低于下表数额(以下简称“目标业绩”,目标业绩值为下表的具
体数额):
年度 目标业绩值
注:以上目标业绩值仅为协议内容,并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承诺。
红淖铁路未实现业绩预期值,不构成丙方及红淖铁路违约。
在乙方持有红淖铁路股权期间,甲方各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享有
红淖铁路可供分配利润。就乙方持有红淖铁路股权的任一年度而言,
红淖铁路对可供分配利润的分配比例(以下简称“分红比例”)不低
于 80%,具体分红金额以股东会决议为准。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丙方与乙方另行协商一致,超过甲方目标
业绩值的 80%的可供分配利润用于红淖铁路未来的发展经营,由各股
东按实缴出资比例享有,当年不再进行分配;若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低
于目标业绩值的 80%,经股东会决议可提高分红比例。
本次增资完成后,乙方对红淖铁路将享有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约
定的一切股东权利。红淖铁路董事会由 7 人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
董事长一名,其中,董事长由丙方推荐,副董事长由乙方推荐。具体
构成如下:丙方推荐董事 3 人,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不推荐董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推荐董事 1 人,
新疆新铁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推荐董事 1 人,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的职工董事 1 人,乙方推荐董事 1 人。
就丙方的转股限制、乙方享有的反稀释保护、跟随出售权、拖售
权、知情权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
司公章后生效。
(2)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
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正文冲突的,以本协议正文约定为准且须进行相
应调整。
(3)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变更。
任何修改或变更必须制成书面文件,经本协议各方签署后生效。变更
后的内容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变更后的内容
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发生冲突,以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协议为准。
(4)本协议可通过下列方式之一解除:
a 本协议各方共同以书面协议解除并确定解除生效时间。
b 因不可抗力(包括政府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导致本协
议解除,在此情况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c 因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且经其他方在合理期限内催
告仍未能完全纠正的,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其他方有权单
方解除本协议。
d 因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实现合同
目的。
e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解除事由。
(二)《股东协议》
如各方一致同意,乙方可选择通过丙方资本市场方式退出。
(1)在发生协议约定特定情形下,丙方有权(但无义务)自行
或指定第三方行使优先收购权,受让乙方持有全部或部分红淖铁路股
权等方式退出。
(2)优先受让权行使程序
在触发协议约定特定情形发生时,乙方有权优先向丙方发出书面
通知,就向丙方转让乙方所持全部增资股权征询丙方意见,丙方或指
定第三方可以按照约定的转让价款进行股权受让,丙方按照约定支付
完毕全部转让价款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乙方配合办理完毕市场主体
变更登记手续。
(3)转让价款
丙方或其指定第三方可选择按照如下两种计算方式中的一种来
确定其应向乙方支付的标的股权转让价款:
转让价款一:经乙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红淖铁路全
部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后确认的资产评估价格或红淖铁路届时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价值或红淖铁路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价
值(以孰高值为准)×乙方所持标的股权比例;
若丙方及乙方均认可该退出股权价格的,丙方应据此确定转让价
款并按乙方通知时间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若否,则应按转让价款二计
算。为免疑义,该等评估的评估费用应由红淖铁路承担。
转让价款二:乙方增资认购款+未实现收益;
其中,未实现收益=(P-D)/75%。
P 为自交割日起至股权转让价款全部支付之日期间,假设乙方持
股期间红淖铁路各年度可供分配利润都刚好达到当年目标业绩值且
各年度分红比例均为 80%的情形下,按照《增资协议》第 10.1 条约定
计算的各年度乙方就标的股权的应分配的分红金额之和,如某个财务
年度乙方持股不满一年的,则当年乙方分红金额按照每年 365 天按天
折算。
D 为截至转让价款全部支付之日,红淖铁路已经向乙方分配并支
付的标的股权对应的分红金额。
在丙方申请按照受让价款一进行受让后 5 个工作日内,乙方未以
书面形式予以同意的,则丙方应于其向乙方发出受让通知之日起 10
日按照转让价款二进行受让。如丙方未向乙方申请按照受让价款一进
行受让的,或者丙方与乙方任何一方未能认可前述红淖铁路全部股权
价值的资产评估价格的,则转让价款应当按照转让价款二计算并确认。
为免疑义,在前述计算中,涉及标的股权部分转让的,转让价款
在全部转让价款基础上按照转让股权占乙方所持标的股权比例计算。
如若根据第 4.2 条导致目标业绩值跳升的,则前述计算均按照跳升后
的目标业绩值进行分阶段计算。如 P-D<0 时,按 0 计算。
如发生本次增资被认定有瑕疵或乙方及或丙方存在欺诈、故意及
重大过失等情形的,则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受让其持有红淖铁路股权。
(1)在优先受让触发情形(即乙方自其增资认购款缴付之日起
各方可以就延长投资期限事宜向另一方发起书面申请。各方就延长投
资期限达成一致时,视为未触发特定情形,投资延续。
(2)除前述情形外,如触发协议约定的特定情形,丙方未行使
优先受让权的,则投资延续。
(3)如进入投资延续期,公司及红淖铁路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
务及责任,并在满足条件下,乙方有权向丙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丙方
受让乙方所持本次增资对应的红淖铁路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或者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与保证不
真实、不准确或产生误导的,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
约责任。
(1)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司公章
后与《增资协议》同时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各方可以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六、本次增资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事项将优化红淖铁路的资本结构,提升偿债指标,提高
抗风险能力。增资完成后中信金融的持股比例将有所提升,公司的持
股比例略有下降,但不影响公司对红淖铁路的实际控制权,不会导致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
本次增资的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