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健医疗: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4 20: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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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
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雅星路 8 号星河双子塔东塔 27 层 邮政编码:518100
      电话/Tel:0755-8958 5892 传真/Fax:0755-8958 6631 www.chonglilaw.com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6)崇立法意第 027 号
致: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对本次股东会所
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法律意见书
的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
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十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召集
本次股东会,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通过选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关于召开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 年—2028 年)〉的议案》《关于回购公司股份
并用于注销的议案》。同日,公司股东稳健集团有限公司书面提议将前述议案
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在选定信息披露媒
体发出《关于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
下简称《补充通知》)。
  《通知》《补充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4 日(星期四)14:30 在广东省深圳市
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汇隆商务中心 2 号楼 42 层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建全
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
                                              法律意见书
东会召开当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等内容与
《通知》《补充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的 71.7535%,其中:
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11,013,702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5809%。
投票的股东共计 259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828,58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26%。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265 人,共计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为 8,457,5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24%。
   上述股东均于 2026 年 5 月 7 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
其中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系统进行认证。
                                      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工作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
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提案已经于《通知》《补充通知》中列明。本次股
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通知》《补充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计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
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结果为准。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417,251,4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6%;反对 478,4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5%;弃权 11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866,7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143%;反对 478,42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90%。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17,236,2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0%;反对 493,9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2%;弃权 11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851,5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346%;反对 493,92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54%。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17,466,1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0%;反对 346,6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0%;弃权 29,4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081,4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531%;反对 346,66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81%。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607,9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548%;反对 59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481%;弃权 253,4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71%。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607,9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548%;反对 596,1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71%。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15,479,2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45%;反对 2,122,0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79%;弃权 240,94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094,5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605%;反对 2,122,058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88%。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17,193,4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7%;反对 534,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80%;弃权 113,9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808,7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285%;反对 534,9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70%。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17,043,2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8%;反对 551,0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9%;弃权 247,9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658,5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5524%;反对 551,06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321%。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17,457,2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9%;反对 342,5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0%;弃权 42,4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072,5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476%;反对 342,54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23%。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17,492,7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4%;反对 307,0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
                                      法律意见书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5%;弃权 42,4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108,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674%;反对 307,04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23%。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17,492,7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4%;反对 307,0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5%;弃权 42,4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108,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674%;反对 307,04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23%。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17,476,1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4%;反对 323,6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5%;弃权 42,4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091,4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711%;反对 323,64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23%。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17,492,7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4%;反对 307,0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5%;弃权 42,4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108,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674%;反对 307,04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23%。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17,493,2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5%;反对 306,5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4%;弃权 42,4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108,5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733%;反对 306,54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23%。
  表决结果:通过。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417,478,5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0%;反对 321,2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9%;弃权 42,4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093,8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995%;反对 321,24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23%。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17,493,2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5%;反对 306,5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4%;弃权 42,4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108,5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733%;反对 306,54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23%。
  表决结果: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法律意见书
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占荔荔
                      经办律师:
                                姚   鹏
                      经办律师:
                                何小凤
                       日期:2026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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