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仪股份: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4 2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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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
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
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
      人员、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嘉盛中心 38 层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4 日 9:15-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审议。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件或营业执照和持股凭证、股东代表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的查
      验,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
      股东和股东代表 48 人,代表股份 23,482,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9616%,其中:通过现场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东和股东代表 43 人,代表股份 482,1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份 483,8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37%,其中:通过现场表
      决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1,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1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 43 人,代表股份
      律师。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40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6674%;反对 5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342%;弃权 2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5,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578%;反对 5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677%;弃权 23,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774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 《关于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40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6844%;反对 5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342%;弃权 1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9,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6845%;反对 5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677%;弃权 19,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947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37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5384%;反对 8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633%;弃权 2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75,4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5952%;反对 8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303%;弃权 23,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774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37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5384%;反对 8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633%;弃权 2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75,4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5952%;反对 8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303%;弃权 23,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774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 《关于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基于谨慎性原则,关联股东谢立群、泰州汉仪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泰州汉之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回避表
  决票数共计 22,998,575 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6,5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9.8894%;反对 7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5.3361%;弃权 2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6,5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8894%;反对 7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361%;弃权 23,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774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基于谨慎性原则,关联股东谢立群、泰州汉仪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泰州汉之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回避表
  决票数共计 22,998,575 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 356,5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3.6888%;反对 10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1.5367%;弃权 2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6,5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6888%;反对 10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367%;弃权 23,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774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40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6674%;反对 5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342%;弃权 2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5,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578%;反对 5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677%;弃权 23,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7745%。
        表决结果: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 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
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詹 越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薄思远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孔 鑫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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