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作为
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捷创芯”、
“发行人”或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人,持续督导
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目前持续督导工作的期限已经届满。中信建投证
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
则》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代表人更换过 1 次,具体情况如下:中信建投证券原指派武鑫先生、沈杰先生担
任唯捷创芯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2025 年 8 月,武鑫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负
责唯捷创芯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中信建投证券指派
保荐代表人秦瀚东先生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持续督
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月 26 日;2024 年度:2025 年 4 月 25 日;2025 年度:2026 年 4 月 28 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按有关规定指定武鑫、沈杰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2025 年 8
月 23 日,因原保荐代表人武鑫工作变动原因,保荐人委派秦瀚东接替武鑫作为
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中信建投证券作
为唯捷创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对唯捷创芯持续督导期
限已经届满。上述期间,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对唯捷创芯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
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唯
捷创芯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
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
国证监会注册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相关规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
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唯捷创芯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
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
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唯捷创芯合法合规经营;
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唯捷创芯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
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事前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
及时审阅;
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
制;
谈,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持续督导报告等文
件;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变动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人、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
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为保荐人本次证券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
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及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
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发行人及时通知保荐人并进行沟通,
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安排与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
交流,能够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
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人履职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
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
并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
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
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
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保荐人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
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认为,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
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秦瀚东 沈 杰
保荐人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李 林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