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武汉长进光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
之
专项法律意见
上海市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层
电话:021-55989888/55989666 传真:021-5598 9898 邮编:20008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长进光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长进光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
之
专项法律意见
德恒 02F20260183-00001 号
致: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委托,作为国泰海通承销武汉
长进光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长进光子”或“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
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
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就本次
发行上市涉及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禁止性情形等事项进
行核查出具《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长进光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以下简
称“《专项法律意见》”或“本专项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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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法律意见》为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及承销相关事项发表的法律意见,并
不对投资价值分析、报价及定价合理性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本专项法律意见中对
发行公告、验资报告、定价、配售相关的报表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
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对于
该等文件的内容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为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特别声明如下:
具本《专项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文件资料且该等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
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者误导之处;该等文件资料于提供给本所之日至
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本专项法律意见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
法律意见。
及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其他有关单位
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战略配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本专项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
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而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据此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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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战略配售方案
根据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的《武汉长进光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如下: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2,341.7500 万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 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本次发
行时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9,367.0000 万股。
本次发行的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468.3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
其中,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初始战略配售数量预计为 117.0875 万股,占本
次发行数量的 5%,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初始战略配售数
量为 234.17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且认购金额不超过 2,500.00 万元;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金额不超过 12,000.00 万元。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将由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依据网下询价结果拟定
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
下发行。
(二)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
后综合决定,包括以下几类:
理计划:中信建投基金-共赢 78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
称“共赢 78 号资管计划”),管理人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信建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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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
远气体”)、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普特”)、武汉华
工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工投资”)、武汉市长飞资本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飞资本”)、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德科立”)。
(三)参与数量
根据《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证裕投资将按照证券发行价格认购发行
人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 2%至 5%的证券,最终跟投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
发行证券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
元;
(2)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
民币 6,000 万元;
(3)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
民币 1 亿元;
(4)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证裕投资初始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即 117.0875 万股。因保
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保荐人(主承销商)
将在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跟投数量及跟投金额。
理计划拟认购规模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为共赢 78 号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初始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
的 10%,即 234.1750 万股;同时参与认购金额不超过 2,500.00 万元。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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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前述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证券数量不得
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百分之十。……”的要求。
其他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单及拟认购规模如下:
序 参与战略配售的 承诺认购金额
机构类型
号 投资者名称 (万元)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合计 12,000.00
注 1: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
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上限;
注 2:上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确保 T-3 日足额缴款,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T-2 日确
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可以实施战略配售。
发行证券数量不足 1 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 10
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20%。”的要
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数量及拟认购股份
数量符合《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
初步询价,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付认购款,并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
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认购。
(五)限售安排
证裕投资本次跟投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
起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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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赢 78 号资管计划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
其他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和远气体、华工投资、杰普特本次获配股
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长飞资本及德科立
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
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战略配售的限售期限,符合《实施细则》中参与配售的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的要求;符合《管理办法》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应当承诺自本次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持有获得配售的证券不少于 12 个月的要
求。
二、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战略协议
(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
(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
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
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
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
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
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证裕投资系保荐人相关子公司,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
规定,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共赢 78 号资管计划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
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符合《实施
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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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远气体、杰普特、长飞资本、华工投资及德科立系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
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根据《战略配售方案》,
符合以下选取标准:
氢气、特气、预制棒及石英基材等关键材料稳定供应,通过工艺协同、就近采购
等方式提升生产效率,增强供应链安全与成本管控能力;
开发、海外客户验证及市场拓展等方式,提升发行人产品在海外 AI 数据中心、
激光器及光通信等重点场景的渗透率,持续带来订单增长与规模效应;
光、6G 预研及商业航天等前沿技术攻关方面提供支持;同时重点考量其长期持
有意愿及战略合作基础,从而增强发行人长期价值创造能力。
以上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
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上述主体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二)战略配售协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签署了参与本次
发行的战略配售协议,约定了申购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锁定期限、保密
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前述战略配售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三、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及配售资格
(一)证裕投资
企业名称 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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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54T3M
注册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周家嘴路 3255 号 1106 室
法定代表人 徐岚
注册资本 45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8 年 2 月 12 日
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经营范围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证裕投资系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设立的全资子公
司,国泰海通持有其 100%的股权,国泰海通实际控制证裕投资。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章关于“科创板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规定,证裕
投资作为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海通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国泰海通自 2018 年起将其自营投资品种清单以外的另类
投资业务由证裕投资全面承担,证裕投资的合规与风险管理纳入了其母公司国泰海
通统一体系。
根据证裕投资出具的说明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证裕投资系保荐人(主承
销商)国泰海通的全资子公司,除前述情形外,截至《专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证裕投资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证裕投资提供的 2025 年度审计报告及 2026 年 1-3 月的财务报表及其出
具的承诺函,证裕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其流动资金足
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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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证裕投资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
要如下:
(1)证裕投资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
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符合战略配售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等
主体除外);(2)证裕投资参与战略配售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符合战略配售条
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等主体除外),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3)证裕投资不通
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4)证裕投资与发行人或其
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5)证裕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
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不少于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
届满后,证裕投资对获配证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
关规定。证裕投资在限售期内不得借出通过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股票;证裕投资
及证裕投资关联方也不得融券卖出该等股票;
(6)证裕投资不利用获配证券取得
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证券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7)证裕投资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证券,并与其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
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前款规定
的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岀获配证券,不得买入股票或者其他
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转增股
本的除外。(8)证裕投资承诺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9)
证裕投资承诺不存在不适合参与 IPO 战略配售情形。
证裕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证裕投资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共赢 78 号资管计划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中信建投基金-共赢 78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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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
(www.amac.org.cn)查询,截至《专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共赢 78 号资管计划
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中信建投基金-共赢 78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BVG19
管理人名称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成立日期 2026 年 4 月 7 日
备案日期 2026 年 4 月 13 日
到期日 2036 年 4 月 6 日
募集资金规模 2,500.00 万元
投资类型 权益类
经本所律师核查,共赢 78 号资管计划的出资人共计 10 人,资管计划参与人
均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持有份额比例等
信息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
序 劳动关系 资管计划
姓名 职务 员工类别 (万元人
号 所属单位 份额比例
民币)
董事、副总经理兼
财务负责人
职工董事、副总经
理兼制造总监
合计 - 2,500.00 100.00%
注 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2:共赢 78 号所募集资金的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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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价款;
注 3:最终认购股数待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的约定,中信建投基金作为共赢 78 号资管
计划的管理人有权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
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同时,共赢 78 号资管计
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已出具承诺函,表明其作为共赢 78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
人,为共赢 78 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因此,共赢 78 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中信建投基金,并非发行人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核心员工。
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分别经发行人第
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通过,共赢 78 号资管计
划系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设立,最终认购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
工,该等人员均与发行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具备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核查,共赢 78 号资管计划的委托人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
除前述情形外,共赢 78 号资管计划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共赢 78 号资管计划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和认购共赢 78 号
资管计划份额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出具的承诺函、认购账户对账单等
资料,共赢 78 号资管计划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源于各投资者的自有
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各投资者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募集的非
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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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共赢 78 号资管计划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已就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要如下:
(1)共赢 78 号资管计划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2)中信建投基金接受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的委托设立并管理资管
计划,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
(3)共赢 78 号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承诺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
要求;
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4)共赢
(5)参与共赢 78 号资管计划的投资者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且
均为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的投资者;(6)
中信建投基金承诺共赢 78 号资管计划的募集资金仅投资于符合资管计划管理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共赢 78 号资管计划主要投资于发行人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
行的战略配售股票;(7)中信建投基金通过共赢 78 号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
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限售期间不会通
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票。中信建投基金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通过共
赢 78 号资管计划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届满后,中信建投基金的减持
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8)共赢 78 号资
管计划投资者已向中信建投基金承诺参与本资管计划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符合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没有使
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资管计划,没有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非自有资金投
资,不存在杠杆、分级、嵌套等情况;
(9)中信建投基金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
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10)中信建投基金承诺不存在《实施
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 IPO 战略配售情形。
共赢 78 号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3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
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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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和远气体
根据和远气体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的公开查询,和远气体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500757003537G
注册地址 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 杨涛
注册资本 21175.5 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03 年 11 月 20 日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药品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
(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安全咨询服务;环保咨询服务;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
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
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
经营范围 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销售;新材料
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合成材料销售;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表面功能材料销售;工
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固体废物治理;科技中介服务;标准化
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和远气体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文件,和远气体系依法设立并有
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和远气体(002971.SZ)为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根据和远气体提供的资料
及书面确认,和远气体实际控制人为杨涛、杨峰、杨勇发、冯杰,四人为一致行
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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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公告信息,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和远气体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排名 股东名称
(股) (%)
深圳市乾图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乾图唐玄甲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行业景气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深圳市乾图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乾图汉玄甲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123,438,808 58.29
和远气体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
码:002971.SZ),和远气体一直致力于各类气体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服务
以及工业尾气回收循环利用,主要业务分为六大板块:大宗气体、电子特气及电
子化学品、硅基功能性新材料、尾气回收、清洁能源、工业级化学品,产品广泛
服务于化工、钢铁、食品、家电、机械等基础行业以及半导体、新能源、生物医
药等新兴产业。和远气体终端销售网络遍布全国,成为国内领先的综合型气体公
司。根据和远气体的财务报告,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和远气体资产总额 63.59
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6.64 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0.60 亿元。因此,和
远气体系大型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和远气体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和远气体的战
略合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业务合作
长进光子作为特种光纤制造商,需要氢气、光纤级四氯化硅、电子特气前驱
体等气体及材料产品;和远气体作为国内领先的综合型气体公司,拥有氢气、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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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特气及电子化学品、硅基功能性新材料等六大业务板块,能够提供光纤制造所
需的关键材料。和远气体作为现有长进光子供应商,利用自身生产能力及业务资
源,优先保障长进光子生产需要。
和远气体已规划并试生产 15000 吨/年光纤级四氯化硅等产品,属于长进光
子等光纤企业生产石英预制棒的核心原料。和远气体已与众多光通信行业龙头企
业建立合作关系,其产品已获验证并进入光纤产业链;而长进光子作为光谷地区
重要的特种光纤厂商,与和远气体电子气体中心及全球总部项目同处“5 公里范
围内”的产业集聚区,具备就近采购、降低物流成本的实际条件。
长进光子专注于掺稀土光纤的研发生产,对气体纯度、稳定性要求极高;和
远气体则专注于气体合成、分离、纯化技术,能够提供定制化的高纯气体解决方
案,双方在技术参数、供应保障等方面可深度对接。
(二)产业链协同
双方同处武汉光谷“光芯屏端网”产业集群,形成了天然的上下游配套关系。
和远气体向电子特气及电子化学品、硅基功能性新材料等高端产业链延伸,其产
品直接服务于半导体、光伏、光纤等新兴产业;长进光子的特种光纤则应用于光
纤激光器、通信放大器、激光雷达等中游光器件。和远气体在武汉东湖综保区建
设电子气体中心及全球总部项目与长进光子同处一个园区,这为长进光子等本地
光电子企业提供了就近的研发支持与供应链保障。
和远气体通过尾气回收技术,可将光纤通信等领域的工业尾气回收循环利用,
而长进光子的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特定尾气,双方可在环保与资源循环方面形成
闭环合作。结合双方在气体和光学领域的技术积累,共建“光纤传感+气体监测”
系统,合作开发激光气体分析仪,共同面向化工园区、半导体产线提供实时泄漏
监测和工艺控制解决方案。
(三)资源共享
双方可在技术研发、市场渠道、区位设施等方面实现优势互补。
双方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共同拓展半导体及光子产业链的市场份额,向下游
提供“光纤+配套气体”的打包方案。同时,在新型光电子材料或极端环境传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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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新型技术领域,联合申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共享实验设备和人才资源。
长进光子拥有高素质博士人才团队和完善的科研体系,拥有深厚的研发背景
和成熟核心技术平台;和远气体持续注重加大联合研发投入。双方可在特种光纤
材料的气相沉积工艺、气体纯化技术等交叉领域开展联合研发。
和远气体已服务于半导体、光伏、光通信、新能源等新兴产业客户,长进光
子则与新兴产业头部企业深度绑定。双方可共享客户资源,为共同客户提供“气
体+光纤”的整体解决方案。双方重要基地园区均位于武汉东湖综保区,地理邻
近便于物流协作、应急支援和日常技术交流,降低运营成本。”
因此,和远气体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大型企业,其可与发行人开展战略合作,具有发行人同行业或产业链上下游的重
要资源,与发行人存在经营业务往来,能够增强发行人市场竞争力、促进发行人
提升盈利能力。本所律师认为,和远气体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
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和远气体出具的说明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专项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和远气体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和远气体提供的 2025 年度审计报告、2026 年 1-3 月财务报表及其出具
的承诺函,和远气体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
诺认购金额,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
方向,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和远气体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
要如下:
(1)和远气体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
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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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
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或已取得有权机构的相关豁免),
符合《实施细则》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2)和远气体属于如下类型的参
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
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作为战略
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3)和远气体承诺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发
行与网下发行,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
(4)
和远气体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本
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的情形;(5)和远气体承诺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
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和远气体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
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在限售期内不得借出通过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股票;
和远气体及关联方也不得融券卖出该等股票;(6)限售期届满后,和远气体获得本
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7)和
远气体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
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 IPO 战略配售情形。
基于对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和远气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
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和远气体
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四)杰普特
根据杰普特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的公开查询,截至《专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杰普特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8830456X1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五路 8-1 号科姆龙科技园 A 栋
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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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黄治家
注册资本 9504.9423 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 2006 年 04 月 18 日
光电子元器件、激光器、测量设备、激光加工设备、自动化装备的
技术开发和销售;普通货运;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均不含法
经营范围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及规定需前置审批项目) 光电子元
器件、激光器、测量设备、激光加工设备、自动化装备的生产。
根据杰普特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文件,杰普特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
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杰普特(688025.SH)为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司,根据相关公告信息,截至
聚同源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杰普特 5.32%的股权,合计共持
有杰普特 24.55%的股权,为杰普特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相关公告信息,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杰普特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排名 股东名称
(股)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科技创新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行业景气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创新升级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50,281,258 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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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普特为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88025.SH),是一家主营业
务为研发、生产和销售激光器、主要用于集成电路和半导体光电相关器件精密检
测及微加工的智能装备以及光通信领域光纤器件。杰普特是中国首家商用“脉宽
可调高功率脉冲光纤激光器(MOPA 脉冲光纤激光器)”生产制造商和领先的光
电精密检测及激光加工智能装备提供商。经过多年发展,杰普特以激光器研发为
基础,打造激光与光学、测试与测量、运动控制与自动化、机器视觉等技术平台。
在产业布局方面,杰普特将进一步聚焦“激光光源+核心模块”,为客户提供标
准化产品的同时,提供个性化解决方案,针对重点领域研发进口替代的专用设备。
根据公告信息,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杰普特资产总额 33.89 亿元,净资产
系大型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杰普特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杰普特的战略合
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业务合作
(1)核心产品定制化协同
针对激光制造领域的差异化需求,双方将开展核心产品的定制化研发与生产
合作。长进光子依托其在掺稀土光纤领域的技术优势,为杰普特提供适配高功率
光纤激光器的特种光纤产品。例如,针对杰普特在新能源电池焊接、3D 打印等
高端制造场景中的激光器升级需求,长进光子可定制开发高增益、低损耗的掺镱
光纤,提升激光器的功率稳定性与使用寿命。同时,杰普特将向长进光子开放其
激光器整机的测试场景与数据反馈,帮助长进光子优化光纤产品的性能参数,实
现产品迭代升级。
(2)新兴市场联合拓展
双方将携手布局光通信新兴市场需求。在光通信领域,长进光子的光纤研发
与产业化能力可以很好地满足目前光通信市场的需求。杰普特可利用其在光通信
领域现有的客户实际需求,与长进光子合作开发 MPO(Multi-FiberPushOn)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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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MMC(Mini-Multi-Connector)连接器生产所需的通讯光纤,共同参与海外
AI 数据中心的建设项目。2025 年杰普特在光通信领域已获得光通信行业客户认
可,完成超一亿元产品的交付。杰普特的精细化生产管理能力以及产线自动化整
合能力与长进光子光纤研发与产业化能力强强联合能够为双方在光通信领域开
拓出更大的市场空间。在海外市场拓展方面,杰普特将尽最大商业努力协助长进
光子开拓海外市场,并协助长进光子完成海外客户的产品验证和供应链导入。
(二)产业链协同
(1)上下游产能协同联动
打通从光纤材料到激光设备的全产业链产能衔接。长进光子根据杰普特的激
光器生产计划,提前布局光纤产能,确保核心原材料的稳定供应。例如,当杰普
特接到大规模的工业激光器订单时,长进光子可快速调整掺镱光纤的生产节奏,
保障原材料的及时交付。反之,杰普特也将根据长进光子的产能扩张计划,提前
规划设备订单,实现产能的动态匹配。
(2)技术研发深度融合
针对当前高端掺稀土光纤被海外垄断的现状,双方联合开展特种光纤的配方
优化、预制棒制备工艺改进等研究,提升产品的性能指标,实现国产替代与升级。
同时,共同探索下一代激光技术,如超短脉冲激光等领域的材料与设备协同研发,
提前布局技术储备。在研发过程中,共享知识产权成果,联合申请发明专利,提
升双方在行业内的技术话语权。”
因此,杰普特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
型企业,其可与发行人开展战略合作,具有发行人同行业或产业链上下游的重要
资源,与发行人存在经营业务往来,能够增强发行人市场竞争力、促进发行人提
升盈利能力。本所律师认为,杰普特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
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杰普特出具的说明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专项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杰普特持有 12.2425%发行人的股份,其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吴检柯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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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担任发行人董事,除此之外,杰普特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
在其他关联关系。
根据杰普特出具的承诺函及其提供的相关决策文件,杰普特本次参与长进光
子战略配售事宜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且为内部独立决策,关联人吴检
柯亦未参与本次投资决策。杰普特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股票,不存在与发行人或其
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根据杰普特提供的 2025 年度审计报告、2026 年 1-3 月财务报表及其出具的
承诺函,杰普特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
购金额,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杰普特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要
如下:
(1)杰普特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
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
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或已取得有权机构的相关豁
免),符合《实施细则》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2)杰普特属于如下
类型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
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
具备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3)杰普特承诺不参与本
次发行的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
的发行人证券;(4)杰普特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
金的投资方向;其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
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5)杰普特承诺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
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杰普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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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在限售期内不得借出通
过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股票;杰普特及关联方也不得融券卖出该等股票;(6)
限售期届满后,杰普特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
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7)杰普特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实
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 IPO 战略配售情形。
基于对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杰普特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
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杰普特对获
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五)华工投资
根据华工投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的公开查询,截至《专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华工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武汉华工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568386479D
注册地址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工科技园内 1 幢 2 楼 A 区
法定代表人 刘含树
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1 年 2 月 28 日
对高新技术产业及项目的投资;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不
经营范围 含商务调查);电子设备的租赁与批发兼零售。 (依法须经审批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华工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文件,华工投资系依法设立并有
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根据华工投资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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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系统的公开查询,截至《专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华工科技”)持有华工投资 100%的股权,为华工投资的控股
股东。华工科技(000988.SZ)为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根据相关公告信息,截至
控制人,因此,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华工投资实际控制人。
根据相关公告信息,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华工科技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排名 股东名称
(股) (%)
武汉东湖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国恒科技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合计 278,512,983 27.70
华工科技(000988.SZ)为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华工科技 1999 年 7 月 28
日成立于“中国光谷”腹地,脱胎于中国知名学府——华中科技大学,2000 年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是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高科技企业集
团,2015 年被评定为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经过多年的技术、产品积淀,华工科技
已形成以信息通信技术为重要支撑的联接业务,以敏感电子技术为重要支撑的感
知业务,以激光加工技术、软件算法为重要支撑的智能制造业务三大业务格局,
致力于成为全球领先的“感传知用”全栈 AI 能力赋能者。根据公告信息,截至
年实现营业收入 143.55 亿元,净利润 14.54 亿元。因此,华工科技系大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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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工投资为华工科技持股 100%的全资子公司,为大型企业华工科技的下属
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华工科技、华工投资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华
工科技、华工投资的战略合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核心产品供应关系—产业链协同升级与新兴领域拓展
华工科技 1999 年成立于“中国光谷”,脱胎于华中科技大学,2000 年在深
交所上市。华工科技形成了以信息通信技术为支撑的联接业务、以敏感电子技术
为支撑的感知业务、以激光加工及软件算法为支撑的智能制造三大业务格局。在
激光领域,华工科技是中国“激光+智能制造”的开创者和引领者,牵头制定全
球相关行业标准,实现了从芯片到智慧工厂的全产业链布局;在光通信领域,提
供一站式垂直集成解决方案,全球光模块厂商排名前十。
长进光子是华工科技产业链上游的重要供应商,本次战略配售将推动双方从
既有合作向光通信等新领域延伸,实现从“单一供货”向“多领域深度绑定”的
跨越。
(二)联合研发与技术协同—从“平台联系”到“深度协同”
华工科技牵头组建的“半导体激光装备产业创新联合实验室”,成员包括华
工激光、华中科技大学、华日激光、云岭光电等单位。通过本次战略配售,长进
光子可依托华工科技中央研究院及联合实验室平台,与成员单位建立更紧密的研
发协同关系,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是精准对接光纤需求。长进光子可借助华工科技在激光装备、光模块
等领域的整机优势,更精准把握下游设备厂商对特种光纤在功率、带宽、抗辐照
等维度的性能需求,从源头优化产品设计。
(2)是缩短研发与应用周期。目前光模块行业已进入每半年一次的技术迭
代周期。通过与华工科技的深度协同,长进光子可提前介入下游客户的新品研发
阶段,实现“材料-器件-装备”的同步开发,缩短传统研发周期,加速新产品从
实验室到量产应用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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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推动现有技术升级。长进光子在高功率掺镱光纤、超宽带掺铒光纤
等领域已具备国际先进水平,华工科技在智能制造、光通信等领域持续加大研发
投入。双方可在高功率光纤激光器用特种光纤、AI 算力光连接用特种光纤等方
向开展联合攻关,推动产品向更高功率、更高速率迭代。
(4)是支撑客户拓展与市场份额提升。依托华工科技产业生态圈,长进光
子可触达更广泛的终端客户资源。华工科技在新能源、高端制造等领域的市场布
局,以及在光通信领域的全球客户网络,将为长进光子特种光纤产品拓展新的应
用场景。借助本次战略合作,有望进一步扩大在高端市场的份额。在海外市场拓
展方面,华工科技将尽最大商业努力协助长进光子开拓海外市场,并协助长进光
子完成海外客户的产品验证和供应链导入。
(三)区域产业集群协同—地理集聚与产学研融合
长进光子与华工科技同处武汉光谷,双方合作受益于区域产业集群的协同效
应。在武汉东湖高新区“补链、延链、强链”的产业发展战略下,长进光子作为
特种光纤领域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与华工科技这样的龙头企业形成合
力,共同推动激光、光通信产业链的国产化进程。
华工科技本次以旗下全资子公司华工科技投资参与长进光子的战略配售,是
典型的“以资本为纽带、以产业链协同为核心”的战略合作关系。长进光子不仅
通过华工科技的股权投资获得发展所需资金,更重要的是被纳入了华工科技构建
的激光、光通信产业链生态圈,实现了从“单一供应商”向“战略生态伙伴”的
升级。”
因此,华工投资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大型企业华工科技的下属企业,其可与发行人开展战略合作,具有发行人同行业
或产业链上下游的重要资源,与发行人存在经营业务往来,能够增强发行人市场
竞争力、促进发行人提升盈利能力。本所律师认为,华工投资具有参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华工投资出具的说明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专项法律意见》出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长进光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
具之日,华工投资为发行人股东武汉瑞源创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
下简称“武汉瑞源”)的合伙人,持有武汉瑞源 40%的合伙份额,武汉瑞源持有
发行人 75 万股股份,除前述情形外,华工投资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华工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及其提供的相关决策文件,华工投资本次参与长
进光子战略配售事宜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且为内部独立决策。华工投
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股票,不存在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的
情形。
根据华工投资提供的 2025 年度审计报告、2026 年 1-3 月财务报表及其出具
的承诺函,华工投资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
诺认购金额,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
方向,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华工投资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
要如下:
(1)华工投资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
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
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
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或已取得有权机构的相关
豁免),符合《实施细则》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2)华工投资属于
如下类型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
值,具备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3)华工投资承诺不
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
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4)华工投资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
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长进光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
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5)华工投资承诺获得本次
战略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计
算。华工投资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在限售期
内不得借出通过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股票;华工投资及关联方也不得融券卖出该
等股票;(6)限售期届满后,华工投资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
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7)华工投资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
IPO 战略配售情形。
基于对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华工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
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华工投资
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六)长飞资本
根据长飞资本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的公开查询,截至《专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长飞资本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武汉市长飞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MA4K20UQ70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 9 号光纤(一期)行政楼栋 1 层 260
注册地址
室
法定代表人 庄丹
注册资本 98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8 年 10 月 16 日
管理或受托管理股权类投资并从事相关咨询服务业务(不含国家法
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
经营范围 和发行基金)(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
从事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长飞资本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文件,长飞资本系依法设立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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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
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根据长飞资本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的公开查询,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飞光纤”)持
有长飞资本 100%的股权,为长飞资本的控股股东。长飞光纤(601869.SH)为上
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根据相关公告信息,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长飞光纤无
实际控制人,因此,长飞资本无实际控制人。
根据相关公告信息,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长飞光纤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排名 股东名称
(股) (%)
Harvest International Premium Value (Secondary
Investment VII SP
合计 789,187,932 95.32
长飞光纤(股票代码:601869.SH、06869.HK)是全球领先的光纤预制棒、
光纤、光缆及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要生产和销售通信行业广泛采用的各种标
准规格的光纤预制棒、光纤、光缆,基于客户需求的各类光模块、特种光纤、有
源光缆、海缆,以及射频同轴电缆、配件等产品,长飞光纤拥有完备的集成系统、
工程设计服务与解决方案,为世界通信行业及其他行业(包括公用事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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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医疗等)提供各种光纤光缆产品及综合解决方案,为全球 100 多个国
家和地区提供优质的产品与服务。根据公告信息,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长
飞光纤资产总额 363.63 亿元,净资产 177.73 亿元,2025 年实现营业收入 142.52
亿元,净利润 8.82 亿元。因此,长飞光纤系大型企业。
长飞资本为长飞光纤持股 100%的全资子公司,为长飞光纤的对外投资平台,
为大型企业长飞光纤的下属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长飞光纤、长飞资本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长
飞光纤、长飞资本的战略合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业务合作
(1)联合研发:双方聚焦稀土掺杂光纤、高功率激光光纤、抗辐照/耐高温
特种传感光纤等核心品类,针对 AI 算力网络、工业激光、商业航天等场景开展
技术攻关,建立合作研发机制,共同投入研发资源,制定行业标准,共享专利成
果,加速高端特种光纤国产化替代。
(2)定制化供应:长飞光纤基于长进光子的特种光纤需求,提供定制化光
纤预制棒、高纯石英基材、光纤涂覆材料等上游核心原材料,签订长期框架采购
协议,保障供应稳定性与成本优势;长进光子优先向长飞光纤供应适配其光模块、
光器件、工业激光系统的特种光纤产品,形成双向采购、互为主供应商的业务绑
定。
(3)联合市场推广:双方共享客户资源,针对数据中心光互联、工业激光
器、光纤传感、空天地一体化通信等场景,联合一体化解决方案,共同参与运营
商集采、头部设备商/激光器厂商招标,提升双方产品在高端市场的渗透率与品
牌影响力。
(二)产业链协同
(1)上游材料协同:长飞光纤发挥光纤预制棒、高纯石英、特种涂层的全
产业链制造优势,为长进光子提供稳定、低成本、定制化的上游核心材料供应,
减少长进光子对外采购依赖、缩短生产周期;双方共建原材料质量管控体系,联
合优化预制棒拉丝工艺、掺杂工艺,提升特种光纤的一致性、可靠性与良率,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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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综合制造成本。
(2)下游应用协同:双方协同拓展算力网络、6G 预研、商业航天等高附加
值下游场景,形成“上游材料-中游特种光纤-下游系统集成”的全链条协同,提
升产业链整体附加值与抗风险能力。
(三)资源对接
(1)渠道与市场资源对接:借助双方在各自细分领域的市场地位,建立行
业动态与市场信息分享机制,双方共享行业展会、技术论坛、产业联盟资源,联
合开展品牌宣传、市场推广,提升双方在全球特种光纤领域的市场知名度与行业
地位。在海外市场拓展方面,长飞光纤将尽最大商业努力协助长进光子开拓海外
市场,并协助长进光子完成海外客户的产品验证和供应链导入。”
因此,长飞资本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大型企业长飞光纤的下属企业,其可与发行人开展战略合作,具有发行人同行业
或产业链上下游的重要资源,与发行人存在经营业务往来,能够增强发行人市场
竞争力、促进发行人提升盈利能力。本所律师认为,长飞资本具有参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长飞资本出具的说明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专项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长飞资本持有武汉市和润升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3%的
合伙份额,武汉市和润升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持有湖北长江
长飞激光智造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7.0703%合伙份额,间接持有
其他关联关系。
根据长飞资本出具的承诺函及其提供的相关决策文件,长飞资本本次参与长
进光子战略配售事宜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且为内部独立决策。长飞资
本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股票,不存在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的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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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长飞资本提供的 2025 年度审计报告、2026 年 1-3 月财务报表及其出具
的承诺函,长飞资本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
诺认购金额,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
方向,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长飞资本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
要如下:
(1)长飞资本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
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
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
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或已取得有权机构的相关
豁免),符合《实施细则》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2)长飞资本属于
如下类型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
值,具备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3)长飞资本承诺不
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
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4)长飞资本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
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
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5)长飞资本承诺获得本次
战略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为十二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计
算。长飞资本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在限售期
内不得借出通过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股票;长飞资本及关联方也不得融券卖出该
等股票;(6)限售期届满后,长飞资本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
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7)长飞资本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
IPO 战略配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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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飞资本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长飞资本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七)德科立
根据德科立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的公开查询,截至《专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德科立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137186955428
注册地址 无锡市新吴区科园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 渠建平
注册资本 15828.5329 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00 年 01 月 31 日
光电子产品、光纤放大器、光模块、子系统、光器件、高速光电收
发芯片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制造、销售;通讯、数据中心系统
集成及工程承包,并提供测试及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
品及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
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
经营范围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
移动通信设备制造;移动通信设备销售;光通信设备销售;光通信
设备制造;卫星移动通信终端制造;卫星移动通信终端销售;5G 通
信技术服务;电池销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信息系统
集成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根据德科立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文件,德科立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
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德科立(688772.SH)为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司,根据相关公告信息,其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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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东为无锡泰可领科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为桂桑、渠
建平、张劭。
根据相关公告信息,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德科立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排名 股东名称
(股)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科技先锋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行业严选三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中证 10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67,528,747 42.66
德科立为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88205.SH),是光通信行业
中为数不多的同时具备产业链横向和纵向综合整合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德科立
自成立以来,陆续承担了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863
项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多项国家、省部级科研与产业化项目,其中
“WDM 超长距离光传输设备项目”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彰显了深厚的技
术底蕴。德科立建有江苏省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江苏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分站,并与江苏省产业技术
研究院共建联合创新中心,形成了体系化、高水平的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截至
型专利 135 项、外观设计专利 5 项;累计取得软件著作权 74 项、商标 19 项;主
持和参与制定国家标准 3 项,行业技术标准 42 项。根据公告信息,截至 202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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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9.34 亿元,净利润 0.72 亿元。因此,德科立系大型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德科立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德科立的战略合
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业务合作
双方将围绕数据中心互联、算力集群内部光互联等场景,联合开发定制化解
决方案。德科立发挥其在光模块、光放大器及子系统平台的系统集成能力,长进
光子则提供特种光纤等上游关键材料,形成“器件+模块+系统”的一体化方案,
增强产品差异化竞争力。同时,双方可共享市场渠道。此外,双方可组成联合体
参与国内 5G 前传、骨干网扩容及算力网络建设等重点项目招投标,德科立负责
系统级产品交付,长进光子配套供应核心光纤及光器件。在定制化开发方面,长
进光子可根据德科立光放大器、DCI 设备等产品的性能需求定向开发特种光纤,
德科立亦可为长进光子的客户提供定制化光模块或子系统方案,形成双向产品配
套。
(二)产业链协同
双方将建立关键物料优先供应与联合备货机制,长进光子在产能紧张时优先
保障德科立需求,双方共同应对市场波动。德科立泰国基地投产后,将优先为长
进光子提供部分光纤及光器件封装及测试环节的外协服务;长进光子在特种光纤
制备环节的产能,亦可为德科立新产品研发提供快速打样支持。双方在新产品开
发早期即对齐技术标准与性能指标,德科立将光放大器、光模块对特种光纤的性
能需求前置导入长进光子的研发环节,长进光子亦将材料特性提前反馈至德科立
系统设计,实现协同优化。
(三)资源对接
双方将联合开展技术攻关与科研项目申报,针对光集成、空芯光纤、大容量
光传输等前沿方向共同申报国家级或省级科研项目,共享研发成果。双方可定期
举办技术研讨会或联合参加行业展会,共同提升品牌影响力。在海外市场拓展方
面,德科立将尽最大商业努力协助长进光子开拓海外市场,并协助长进光子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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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客户的产品验证和供应链导入。在知识产权领域,双方可协商建立联合研发
成果的共享机制,协同构建专利组合。此外,双方可共享行业协会、标准组织的
参与渠道,协同推动行业标准制定,并在政府项目申报、产业基金对接等方面互
通信息,争取政策与资本支持。”
因此,德科立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
型企业,其可与发行人开展战略合作,具有发行人同行业或产业链上下游的重要
资源,与发行人存在经营业务往来,能够增强发行人市场竞争力、促进发行人提
升盈利能力。本所律师认为,德科立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
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德科立出具的说明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专项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德科立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德科立提供的 2025 年度审计报告、2026 年 1-3 月财务报表及其出具的
承诺函,德科立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
购金额,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德科立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要
如下:
(1)德科立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
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
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或已取得有权机构的相关豁
免),符合《实施细则》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2)德科立属于如下
类型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
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长进光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
具备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3)德科立承诺不参与本
次发行的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
的发行人证券;(4)德科立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
金的投资方向;其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
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5)德科立承诺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
票的限售期为十二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德科立
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在限售期内不得借出通
过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股票;德科立及关联方也不得融券卖出该等股票;(6)
限售期届满后,德科立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
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7)德科立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实
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 IPO 战略配售情形。
德科立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德科立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四、 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根据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发行人及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不存在
《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
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
偿;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
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
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长进光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
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
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
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数量及
其拟认购股份数量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
《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
格。
《专项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
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