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迪西: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4 20: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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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安理法意[2026]字 0514 第 0001 号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35-36 层
  电话:010-85879199   传真:010-85879198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安理法意[2026]字 0514 第 0001 号
致: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的合
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
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
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
予以公告。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根据 2026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在公司信息披露指
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
登记日、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14 日 10 点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大路 585 号上
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 CHUN-LIN
CHEN 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 9:30-11:30,13: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已于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的议案。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名,所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数合计 52,792,1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6729%。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
书以及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
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8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2,626,777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4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和董事
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经核查,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议案》
  本次审议的议案中:
       LIN CHEN、蔡金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与《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议案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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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规定进行了监
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
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对议案 4、5、7、8、10 的中小投资者进行
了单独计票,关联股东 CHUN-LIN CHEN、MEDICILON INCORPORATED、蔡
金娜对议案 10 进行了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全
部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
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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