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 2026 年 5 月 14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公司形象、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
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平稳运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2025 年修订)》《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或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闻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投资意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可能或已经遭受损失,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以及实
际控制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按照统一领导、协同应对的原则处置各类舆情。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子公司负责人组成。
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涉及子公司的舆情及相关处置工作负主要责任,并配
合实施各项舆情处理措施及相关工作。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
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
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应对各
类舆情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信息报告、沟通等工作;
(五)决定和办理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资本运营部(证券事务部)是公司舆情信息采集的牵头部门,
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可借助舆情监测系统、第三方机构,及时收集、分析、
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
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及
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网、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博
客、微博、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若发生舆情事件,应当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报送至公司
资本运营部(证券事务部),并协助对相关舆情事件进行核实。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若涉及)应当积极配合资本运营部
(证券事务部)开展舆情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公司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资本运营部(证券事务部)报告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
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完整,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篡改舆情信息。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如下:
(一)防范为主,快速响应。公司着重疏通与投资者沟通的渠道,积极做好
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
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依法依规告知事实真相、事件处置情况或答疑释
惑,及时、有效控制事态,正面、有序引导舆论。
(二)准确把握、迅速应对。公司应当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做好预期
管理。舆情事件发生后,应当在第一时间溯源沟通,查明舆情事件真相,并启动
舆情处理机制,快速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社会公众猜测
和媒体失实报道,维护公司形象不受损害。
(三)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当协调和组织好
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
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的前提下,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
的猜测和谣传。
(四)积极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当表现出积极面
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
相关事宜。
(五)系统运作、维护形象。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按照系统运作的
原则,建立舆情预警预判机制,预防和应对危机的发生,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
掌握主导权,减少不良影响,维护公司良好社会形象。
(六)跟踪总结、积累经验。落实专人对突发重大舆情及处置后的事态实行
动态跟踪,适时采取应对处置措施,防止舆情出现反复。在舆情被消除或趋于平
稳后,根据舆情的发生、传播和处置情况及时进行总结、梳理、反思,定期对公
司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应对舆情处置的能力。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如下: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向资
本运营部(证券事务部)汇报,资本运营部(证券事务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董
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舆情信息后,应当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并根据舆情类型进行处置;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同步制定
处置方案并执行;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
作组通报,舆情工作组组长应及时作出决策和部署,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向监管
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资本运营部(证券事
务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依法依规灵活处置。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可以将
相关舆情及处置情况等向舆情工作组组长进行报告。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的,舆情工作组组长应当视情况
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资本运营部(证券事务
部)启动应急处置响应,并会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
舆情工作组应对重大舆情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向相关方了解事件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避免虚假不实或片面夸大的报道,防止媒
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
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递
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
误判。
(四)及时澄清。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
明。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
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不断
提升公司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十六条 重大舆情处置结束或舆情态势趋于平稳后,资本运营部(证券事
务部)报请舆情工作组同意后,终止应急处置响应,舆情管理工作转入日常状态。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应对舆情方案、其他未公开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该等信息之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或
擅自对外披露,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等违法违规
行为。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
重给予当事人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
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
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编造、传播涉及公司的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或
不实报道,损害公司形象和声誉的,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
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的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