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
(经 2026 年 5 月 14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本行为规范适用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
定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
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
予以披露。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
应当披露并严格履行。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
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对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露情形,
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二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
履行股东义务,严格履行承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独立性,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
取非法利益、占用公司资金和其他资源。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的保密工
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
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和答复公
司的询证,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
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
资者调研,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
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四)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
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
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并严格
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职权牟取个人利益,不
得因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从第三方获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
侵占公司财产。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
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
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
员,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事件的,应当同时通
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
内回答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并按要求提交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料,按时参加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约见谈话。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行为规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行为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行为规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