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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广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中国”特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广
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广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
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经办律师对
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
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
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
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
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股东会依法见证。在本所经办律师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恰当、有效的授权;
完整的;
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广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
的通知》。
普路97号A-B座6楼(601-603房)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上蔡丹群先生主持本次股
东会。
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主持人、会议通知的时间、
方式及通知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册和相关股东的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7 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 47,051,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
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经办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34 名,于股
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 138,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2%。以上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
证其身份。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1 人,于股权登记
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 47,19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7703%。
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 47,17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9%;反对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7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391%;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7971%;弃权 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47,17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7%;反对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7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275%;反对 1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0580%;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47,17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9%;反对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7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391%;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7971%;弃权 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47,17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9%;反对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7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391%;反对 1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2319%;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672,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783%;
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28%;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7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783%;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4928%;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蔡丹群先生、蔡绍欣先生及广东众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合计
持有公司股份 46,500,000 股,上述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 47,17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9%;反对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7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391%;反对 1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2319%;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47,17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9%;反对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7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391%;反对 1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2319%;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 平
经办律师:
倪艾坦
经办律师:
李丹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