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45 证券简称:捷安高科 公告编号:2026-025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5 月 14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5 月 14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雪梅街 56 号公司会议室。
股东会以现场及网络投票方式举行。
《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
“股东”)共计 52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87,795,8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 44 人,代表股份 5,610,822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2.7285%。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49 人,代表股份 20,345,51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8937%。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现场会议,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
所委派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87,636,83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89%;反对
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7%。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0,186,532,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2186%;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6849%。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87,641,899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7%;反对 6,
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0,191,6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2435%;
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15%;弃权 147,5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7251%。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87,631,73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31%;反对
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0,181,4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1935%;
反对 16,5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814%;弃权 147,5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7251%。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87,635,63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75%;反对
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6%。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0,185,3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2127%;
反对 115,7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5689%;弃权 44,4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218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87,636,83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89%;反对
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7%。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0,186,532,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2186%;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6849%。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87,646,999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05%;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 146,417 股,占出席会议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8%。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0,196,7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2686%;
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18%;弃权 146,4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7197%。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进行见证,认为公司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监管指引第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