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化工: 关于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4 2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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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26       证券简称:江南化工        公告编号:2026-018
              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4日(周四)下午14:00 。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安徽江南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9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39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84,747,6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500%。
  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39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108,425,3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32%。
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四、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如
下决议(议案4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 1,672,081,65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
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77%。
  表决结果为: 1,672,089,65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
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47%。
  表决结果为: 1,671,046,05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
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28%。
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106,667,14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378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93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106,667,145股同意,占参
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84%;1,548,26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80%;209,92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6%。
   本议案所涉及的关联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1,565,426,285股,关联股东已
在本议案的表决中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 1,672,232,95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2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106,806,665 股同意,占参
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071%;1,407,040 股反对,占参加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77%;211,62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2%。
   表决结果为: 1,672,131,55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00%。
   表决结果为: 1,672,072,67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
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2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106,646,385股同意,占参
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93%;1,566,62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49%;212,32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8%。
  表决结果为: 1,672,055,47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
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3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106,629,185股同意,占参
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35%;1,568,62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67%;227,52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8%。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王飞律师及王子谦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
召集人的资格,相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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