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252 号
致: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4 日在北京市东城区西总布胡同 46 号明阳国际中心 B 座 11 层会议室召开。北
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以及《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
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
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四十
一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
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5 月 14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东城区西总布胡同 46 号明阳国际中心 B
座 11 层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方汉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955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5,530,5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1859%,其中:
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5,126,125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5605%。
的股东共计 95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404,43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954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0,404,53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25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
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3,823,5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3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697,5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342%;反对1,572,6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7071%;弃权13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6587%。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3,821,3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27,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695,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234%;反对1,581,3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7498%;弃权12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6268%。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3,812,2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3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686,2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788%;反对1,579,9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7429%;弃权13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6783%。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3,729,1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2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603,1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715%;反对1,673,7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8.2026%;弃权12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6258%。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任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2,820,6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53,7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694,5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189%;反对2,556,1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2.5276%;弃权153,7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7535%。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619,65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1.2525%;反对1,656,58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619,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525%;反对1,656,5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8.1187%;弃权12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6288%。
关联股东周亚辉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3,819,9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3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693,9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165%;反对1,571,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6993%;弃权13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6842%。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3,762,7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1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636,7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362%;反对1,651,7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8.0948%;弃权11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569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3,824,6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4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698,6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395%;反对1,561,0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6504%;弃权14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7101%。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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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李化
______________
聂若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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