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
构”)作为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辉开”“发行人”或“公
司”) 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经纬辉开进行持续督导,持
续督导期为2023年4月25日至2025年12月31日。目前,经纬辉开2020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国信证券现根据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保荐代表人 侯立潇、张洪滨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120
注册资本 57,439.3929万元
注册地址 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双港)旺港路12号
主要办公地址 天津市津南区小站工业园区创新道1号
法定代表人 周成栋
实际控制人 无实际控制人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
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时间 2023年4月25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
国信证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
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
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
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在持续督导
阶段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
阅。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对公司相关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与公司及时沟通并要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培训。
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进行了披露,公司和相关人员于2024年10月就该事项受到深交所通报批评,于
公司积极就该事项与监管沟通,此外,保荐人对公司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和专门
培训。保荐人敦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
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公
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强化合规意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一次会议,2025年9月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终止本次
募投项目并将募集资金等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
况一致,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履行
必要审议程序。
除上述情形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经纬辉开未发生其他重大事
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经纬辉开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及评估师提供
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
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2023年4月21日发生的关联交易存在未及时履行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持续督导期内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有效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大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
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
保证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尽职
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
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
关工作。
八、对经纬辉开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内幕信息相关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审批流程
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等,并对经营管理层进行访谈。基于前
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公司2023年4月21日发生的关联交易存在未及时履行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持续督导
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
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
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使用
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
募集资金账户均已销户,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其他尚
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经纬辉开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侯立潇 张洪滨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