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麒绒材: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4 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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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
致: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或“本所”)接受安徽古麒绒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古麒绒材”)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古麒
绒材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
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在深圳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1,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
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
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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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会如期于2026年5月14日在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龙池路9号3
楼多功能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 人,
持有公司股份共计 116,64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322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1 人,代表股份 4,558,759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2.279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三)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60 人,
代表股份 24,046,7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0234%。
  (四)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0,77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1,07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6%。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3,61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2%。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0,78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2,27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8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6%。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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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23,63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2%。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6 年度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贷款
融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118,3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2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13%。关联股东谢玉成、翁木林、汪章建、洪小林、谢伟、
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9,668,3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031%。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2,59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1,27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8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7%。关联股东谢玉成、翁木林、汪章建、洪小林、谢伟、
芜湖京城二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5,14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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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08%。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0,80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57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8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2%。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3,64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2%。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及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120,77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57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8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2%。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3,61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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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20,77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57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8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2%。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3,61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2%。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20,77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57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8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2%。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3,61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2%。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120,75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57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8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2%。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3,59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2%。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20,78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2,37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6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7%。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3,63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6%。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0,78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2,37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6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3,63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6%。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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