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臻镭: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4 20: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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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
人”)作为正在对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镭科技”“公司”
“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人,对 2025 年度(以下简称“本持续督
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马峥、王勤
(三)现场检查人员
  王勤
(四)现场检查时间
(五)现场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人员对本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
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方面
进行了现场检查,具体检查内容详见本报告“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此外,因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形,保荐人在本
次现场检查中对该事项予以了特别关注,具体检查内容详见本报告“二、本次现
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之“(七)保荐人认为应该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六)现场检查手段
  本次现场检查的手段主要包括资料查阅、访谈、现场查看等,具体检查手段
详见“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上市公司最新章程、董事会和股东会议事规则及会议材
料,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募集资金管理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
相关制度,查阅了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等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经查阅前述文件,保荐人认为:
  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
议事规则,在治理制度中明确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及职责,建立了
相应的内控制度,并明确了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
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并予以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
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会计师出具的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经查阅前述文件,保荐人认为:经过整改,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按照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
披露的重大事项。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文件,查阅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明细及相关内部审议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查阅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是否存在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的说明,
查阅会计师关于 2025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
计说明,对财务总监进行了访谈。
  经检查,本持续督导期内,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保荐人未在前述文件中
发现明确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
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查,查阅募集
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了解
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取得上市公司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年
审会计师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经检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予
以执行,募集资金使用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基于前述检查
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的重大违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
内部制度,取得了关联交易协议,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关联交易
公允性进行分析,对财务总监进行了访谈。
  基于前述检查,公司预计 2025 年度向浙江集迈科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集迈科”)采购产品或服务不超过 1,500 万元,因公司业务需求增加,公司
采购 137.75 万元;针对上述事项,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并预计
前述文件中发现明确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的重大违规情
形。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实地查看了经营场所,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信息,查
阅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
经营状况。
  经检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经营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根据公告内容,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城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芯科技”)
据不足,导致 2022 年半年度报告至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及披露
信息不准确;公司对 2022 年度涉及 842.65 万元营业收入确认时点的会计差错
事项进行更正,收入确认时点由 2022 年度调整至 2025 年度。同时对 2025 年第
三季度报告合并利润表中的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两科目粘贴串行进行
会计差错更正。2025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
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
错更正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前期会计
差错进行更正。
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50044 号),因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予以立案。
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6]11 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事先
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2022 年,臻镭科技全资子公司城芯科技在与深圳睿开
电子有限公司的相关交易中,通过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 842.65 万
元,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3.47%;虚增利润总额 672.08 万元,占公司当期
披露利润总额的 6.24%,导致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5 年 12
月 25 日,臻镭科技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了
追溯调整;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拟决定:一、对浙
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二、对郁发新、陈浔
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三、对张兵、李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
以 60 万元罚款。
  因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事先告知
书》。依据《事先告知书》载明的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12.9.1 条“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
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
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 12.2.2 条
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
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被实施其
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臻镭科技”变更为“ST 臻镭”。
定书》(〔2026〕14 号),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一、对浙江臻镭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二、对郁发新、陈浔濛给予警告,
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三、对张兵、李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0 万元罚
款。
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决定书〔2026〕69 号),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14 号)查明的有关事实,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郁
发新,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陈浔濛,时任董事、总经理张兵,时任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李娜予以公开谴责。
  针对该问题,保荐人已督促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
培训,勤勉履行职责,以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会计核算薄弱
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和整改,夯实财务会计基础,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三、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严格按照《公司
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会计核算薄弱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和整改,夯实财务会
计基础,加强关联交易的管理工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合规合理使用募集资金,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
实现预期收益。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基于前述检查工作,除前述“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所列事项
外,保荐人未在本次现场检查中发现其他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中,公司配合提供了前述检查材料,配合完成了本报告所述访
谈、实地查看等其他检查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会计师配合提供了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
使用情况鉴证报告、202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025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等资料。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本次现场检查就相关事项的结论,请参见本报告“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
项及意见”、“三、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马   峥          王 勤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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