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6-051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和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6 年度担保事项的议案》。为保证公司
及其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026 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为公司及
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预计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配,亦可对新成立
的子公司分配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6 年度担保事项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出具
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领益(香港)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领益(香港)”)和招商银行签订的主合同《授信协议》项下形成的债权提
供本金最高限额为 2,500 万美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主债权的授信期间为 24 个月,
即 2026 年 2 月 14 日起到 2028 年 2 月 13 日止。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最高额不可
撤销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受
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
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州科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科达”)和南
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
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科达斯特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
苏科达”)和南京银行签订的主合同《最高债权额度合同》项下所形成的主债权
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6,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主债权的债权确定期间
为自 2026 年 4 月 22 日起至 2026 年 12 月 30 日止。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江苏
科达每次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
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本次担保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股东会审议通 被担保方本次使
公司类别 被担保方
过的担保额度 用的担保额度
领益(香港)有限公司 17,100.25
资产负债率≥70%的
控股子公司 江苏科达斯特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合计 2,000,000.00 - 23,100.25
注:上述担保额度如涉及外币,则按 2026 年 5 月 14 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进行
折算。
被担保人领益(香港)、江苏科达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状况稳定,
资信状况良好,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并能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
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向招商银行出具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授信申请人:领益(香港)有限公司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的主合同为招商银行和领益(香港)签订的《授
信协议》,同意在约定的授信期间内(授信期间为 24 个月,即 2026 年 2 月 14
日起到 2028 年 2 月 13 日止),向领益(香港)提供总额为 2,500 万美元整(含
等值其他币种)的授信额度。
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招商银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领益
(香港)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 2,500 万美元整),
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
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保证人确认对保证范围内授信申请人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
责任。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
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
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二)常州科达和南京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常州科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债权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债务人:江苏科达斯特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合同为南京银行与江苏科达签订的《最高债权额度
合同》及上述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申请
书等)。
《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2026 年 4 月 22 日起至 2026
年 12 月 30 日止(下称“债权确定期间”),南京银行依据主合同为江苏科达办
理具体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
贴、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含反向保理及无追索权保理)、信用证、保函、
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本金。南京银行在债权确定期间
内为江苏科达办理的包括但不限于保函、汇票承兑、汇票保贴、汇票贴现、信用
证、衍生品等授信业务,南京银行于债权确定期间之后实际发生垫款的,亦属于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
(1)《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6,000
万元。
(2)在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或发生法律规定的其他债权确定情形时,被
确定属于《最高额保证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所对应的利息
(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南京银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
的费用以及主合同项下江苏科达应付的其他款项等,均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
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最高
债权额。
常州科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江苏科
达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常州科达应承担责任的
其他情形,南京银行均有权直接要求常州科达对江苏科达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常州科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被担保主债权及其利息(包括复利和
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江苏科达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
南京银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江苏科达每次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南京银行与江苏科达就主合同项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延期协议的,保
证期间为延期协议重新约定的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南京银行根
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实现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
证期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1,574,091.14 万元,占公司最近
一期(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 65.48%。其
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1,341,902.47 万元,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85,410.16 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142,519.59 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金额为 4,258.91 万元,占公司
最近一期(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 0.18%。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
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