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51 证券简称:博硕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3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4 日(星期四)
(二) 会议召开的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乐社区水田路 26 号深圳市
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三)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四)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徐思通先生。
(六) 会议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合规、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 63 人,代表股份 116,253,92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711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 7 人,代表股份
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 56 人,代表股份 333,8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973%。
(二)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 60 人,代表股份 367,73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73%。
(三)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要求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聘
请的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议案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所示:
(一)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16,216,1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5%;反
对 2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2%;弃权 16,59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29,9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234%;反
对 2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651%;弃权 16,5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15%。
表决结果:通过。
(二)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16,212,3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2%;反
对 2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2%;弃权 20,39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26,1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901%;反
对 2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651%;弃权 20,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448%。
表决结果:通过。
(三)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16,215,1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6%;反
对 2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2%;弃权 17,59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28,9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515%;反
对 2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651%;弃权 17,5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834%。
表决结果:通过。
(四)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16,216,1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5%;反
对 2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2%;弃权 16,59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29,9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234%;反
对 2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651%;弃权 16,5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15%。
表决结果:通过。
(五)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16,210,9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0%;反
对 21,6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6%;弃权 21,39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24,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039%;反
对 21,6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793%;弃权 21,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168%。
表决结果:通过。
(六)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16,055,7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95%;反
对 181,5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2%;弃权 16,59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69,5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1126%;反
对 181,5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3759%;弃权 16,5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15%。
表决结果:通过。
(七) 《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 2026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
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16,214,5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1%;反
对 2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2%;弃权 18,19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28,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883%;反
对 2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651%;弃权 18,1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66%。
表决结果:通过。
(八) 《关于选举朱胜波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16,215,9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3%;反
对 2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2%;弃权 16,79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29,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691%;反
对 2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651%;弃权 16,7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58%。
表决结果:通过。
(九)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16,210,9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0%;反
对 2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2%;弃权 21,79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24,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094%;反
对 2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651%;弃权 21,7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255%。
表决结果:通过。
(十) 《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16,212,1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1%;反
对 2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2%;弃权 20,59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25,9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357%;反
对 2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651%;弃权 20,5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992%。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16,215,5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0%;反
对 21,6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6%;弃权 16,79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29,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548%;反
对 21,6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793%;弃权 16,7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58%。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甄朝勇律师、马宏继律师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