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硕科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4 19: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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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楼 邮编:200085
          电话/Tel:+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14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现场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有关本次会议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
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
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
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已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
《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发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
席对象、股权登记日、投票程序、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4 日 15:00 如期在浙江省乐清市乐清经
济开发区纬十二路 158 号五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
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6 年 5 月
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4 日的 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总数 71,817,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1.2479%。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4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83,56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0.082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6 人,代表股份总
数 501,4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97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股东提出新提案的情况,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同时按照规定对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本次股东会对相关议案审议的具体结
果如下:
   投票情况:同意 71,901,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501,46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投票情况:同意 71,901,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501,46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投票情况:同意 71,901,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501,46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投票情况:同意 71,901,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501,46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投票情况:同意 71,901,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501,46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 71,901,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501,46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投票情况:同意 71,901,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501,46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投票情况:同意 71,901,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501,46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投票情况:同意 71,901,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501,460 股,占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徐 晨                      陈一宏 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姚 璐 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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