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健康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现场见证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杭州
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民生
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会议,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
次会议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会议的各项议程及
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
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
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
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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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
com.cn)上刊载了《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的会议召开
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
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
了明确说明。
(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4 日下午 14 时在杭州市西湖区
曙光路 122 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竺福江先生主持。
(三)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15-9:25,
间为 2026 年 5 月 14 日 9:15-15:00。
(四)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
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截至 2026 年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
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 248,644,2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152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
投票结果,在本次会议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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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277,9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0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
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会议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合计 119 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 249,922,1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5134%。
(三)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
员。
(四)根据公司本次会议通知,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
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
果。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
成本次会议的最终表决结果,具体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249,739,3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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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 249,688,4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
表决情况:同意 249,732,4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
表决情况:同意 249,738,3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表决情况:同意 249,739,3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表决情况:同意 249,732,4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
表决情况:同意 249,646,6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表决情况:同意 249,681,5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表决情况:同意 249,680,1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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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7,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不计入该议案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情况:同意 249,478,59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
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