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创智能: 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4 19: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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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1248           证券简称:杰创智能               公告编号:2026-028
                 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4日(星期四)下午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4
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召开地点:广州市黄埔区瑞祥路88号A座 公司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董事长孙超先生。
   公 司 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
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0 人,代表股份 61,74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0.16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54,568,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5.502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3 人,代表股份 7,171,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4人,代表股份7,171,8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60%。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国
枫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按照公司召开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会议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1,733,0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6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8996%;反对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781%;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1,733,0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6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8996%;反对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837%;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1,733,0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6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8996%;反对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837%;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1,731,9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6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8843%;反对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990%;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1,731,9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6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8843%;反对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990%;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7,686,3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数的0.044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6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8578%;反对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948%;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4%。
   本议案关联股东孙超、龙飞、谢皑霞、朱勇杰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总数为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和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
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7,962,5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数的0.018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6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8745%;反对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781%;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4%。
   本议案关联股东孙超、龙飞、谢皑霞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总数为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1,731,2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数的0.005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6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8745%;反对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781%;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4%。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1,731,2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数的0.005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6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8745%;反对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781%;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1,731,2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数的0.005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6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8745%;反对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781%;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4%。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
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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