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03 证券简称:聚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0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
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路76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顾海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6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日已回购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 5,750,000 股,下同)的 31.4957%。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2 人,代表股份 132,844,2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8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0 人,代
表股份 6,677,7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74%。
中小股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0 人,代表股份
小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24,731,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82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0 人,代表股份 6,677,7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5074%。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6,076,7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94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963,9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1934%;反对 1,31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73%;弃权 12,13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6193%。
表决情况:同意 126,076,7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94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963,9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1934%;反对 1,31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73%;弃权 12,13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6193%。
表决情况:同意 126,152,8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040,0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4357%;反对 1,69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816%;弃权 11,67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828%。
表决情况:同意 126,271,1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5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158,3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8123%;反对 1,31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73%;弃权 11,93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0004%。
表决情况:同意 122,407,0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6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29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096%;反对 5,427,5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802%;弃权 11,68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102%。
表决情况:同意 125,803,1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5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690,3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3223%;反对 2,05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439%;弃权 11,66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337%。
表决情况:同意 125,833,6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5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720,8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194%;反对 2,02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468%;弃权 11,66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337%。
表决情况:同意 125,853,7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44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740,9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834%;反对 1,74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611%;弃权 11,92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555%。
表决情况:同意 126,067,6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5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954,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7.1644%;反对1,79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018%;弃权11,66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33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经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
次股东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