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运激光: 金运激光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4 1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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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 111 号
致: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对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进行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上刊登了《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2026
年5月8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2026
年5月14日下午15:00,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武汉市江岸区
石桥一路3号金运激光大厦6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3名,持有贵公司股
份62,367,270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41.2482%。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
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53名,持有贵公司股份336,918股,占
贵公司股本总额的0.222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会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及委托代
理人共53名,持有贵公司股份336,918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0.2228%。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
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现场表决,并
按《股东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数据,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同意62,621,6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3%;反对61,75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5%;弃权2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4,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961%;反对61,7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303%;弃权2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36%。
  同意62,668,0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3%;反对15,35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弃权2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0,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680%;反对15,3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84%;弃权2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36%。
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同意62,621,6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3%;反对61,75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5%;弃权2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4,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961%;反对61,7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303%;弃权2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36%。
  同意62,615,9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2%;反对67,45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6%;弃权2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8,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8043%;反对67,4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221%;弃权2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36%。
方案的议案》
  同意8,174,2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89%;反对61,85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92%;弃权2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4,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664%;反对61,8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600%;弃权2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36%。有董事身份的股东梁萍及其关联方梁伟已回避表
决。
案》
  同意62,662,2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1%;反对21,05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弃权2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4,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465%;反对21,0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02%;弃权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33%。
  同意62,662,2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1%;反对15,35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弃权2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4%。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4,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5465%;反对 15,3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84%;弃权 2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951%。
  同意62,615,8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1%;反对67,45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6%;弃权2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8,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746%;反对67,4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221%;弃权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33%。
  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
署,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6]第111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李   忠                   韩   雯
                           饶依依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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