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致: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陈鹏律师、卓海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
规”)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
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
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并不对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
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
等事项, 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4 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4 日 9: 15 至 9: 25,
间为 2026 年 5 月 14 日 9: 15 至 15: 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
和相关验证文件, 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 及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 或 股 东 代 理 人 ) 共 计 162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为
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列
席了本次股东会。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
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
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
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26,076,798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7,963,96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1934%; 反对 1,315,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73%; 弃权 12,130,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6193%。
(二) 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26,076,798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7,963,96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1934%; 反对 1,315,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73%; 弃权 12,130,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6193%。
(三)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26,152,898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8,040,06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4357%; 反对 1,690,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816%; 弃权 11,678,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828%。
(四) 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26,271,1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8,158,3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8123%; 反对 1,31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73%; 弃权 11,93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0004%。
(五)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资金统一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22,407,03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4,29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096%; 反对 5,427,5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802%; 弃权 11,68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102%。
(六)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 2025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6 年度薪酬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25,803,1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7,690,3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3223%; 反对 2,05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439%; 弃权 11,66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337%。
(七) 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25,833,6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7,720,8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194%; 反对 2,02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468%; 弃权 11,66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337%。
(八)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25,853,7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7,740,9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834%; 反对 1,74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611%; 弃权 11,92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555%。
(九)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26,067,6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7,954,8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1644%;反对 1,79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018%;弃权 11,66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337%。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 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已获本次股东会审
议通过。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重大事项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
计。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
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
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公告材
料, 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 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
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陈 鹏 律师
卓海萍 律师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