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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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安理证字 2026 第 0135 号
致: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侯旭律师、郭鑫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
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法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并
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的合法性及有效性予以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为本次律师见证所提供的所有文件、
资料、以及向本所律师做出的口头说明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
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
之处;如公司提供的文件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
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
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
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规定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
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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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
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现就本次股东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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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董事会召集 2025 年度股东会,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
知》。
登《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投票方式、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
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如期于 2026 年 5 月 14 日下午 14:00 在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
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股东通过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4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相关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相关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审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
投票方式)共计 369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85,049,86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9001%(百分比保留小数点后四位,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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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12 名,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为 237,511,0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471%;根据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最终确认,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进行表决的
股东共 357 名,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7,538,8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6530%。
上述所有股东或股东代表均为截止 2026 年 5 月 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表。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一致。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
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82,015,2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弃权 5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18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3,916,3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
表决股份的 96.5100%;反对 2,98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
决股份的 3.4306%;弃权 5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的 0.0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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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283,309,8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弃权 5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20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5,210,9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
表决股份的 97.9989%;反对 1,68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
决股份的 1.9329%;弃权 5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的 0.0682%。
表决结果:同意 282,427,7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弃权 41,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14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4,328,8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
表决股份的 96.9844%;反对 2,58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
决股份的 2.9674%;弃权 4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的 0.0482%。
表决结果:同意 277,263,3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弃权 2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9,164,3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
表决股份的 91.0449%;反对 7,761,4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
决股份的 8.9262%;弃权 2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的 0.028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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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281,232,6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弃权 13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45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3,133,7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
表决股份的 95.6099%;反对 3,68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
决股份的 4.2404%;弃权 13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的 0.1496%。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2,068,0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弃权 67,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23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3,969,1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
表决股份的 96.5707%;反对 2,91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
决股份的 3.3515%;弃权 6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的 0.0777%。
表决结果:同意 85,215,9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弃权 195,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22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3,748,1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
表决股份的 96.3165%;反对 3,00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
决股份的 3.4585%;弃权 19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的 0.2250%。
关联股东李占明先生、李占强先生、李明强先生、李明卫先生对本议案回
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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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85,214,8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弃权 195,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22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3,747,0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
表决股份的 96.3153%;反对 3,00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
决股份的 3.4598%;弃权 19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的 0.2250%。
关联股东李占明先生、李占强先生、李明强先生、李明卫先生对本议案回
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81,942,8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弃权 20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7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3,853,6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
表决股份的 96.4379%;反对 2,89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
决股份的 3.3239%;弃权 20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的 0.2382%。
关联股东刘玉峰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81,039,0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弃权 20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72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3,735,5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
表决股份的 96.3021%;反对 3,00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
决股份的 3.4598%;弃权 20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的 0.2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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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股东李江文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85,203,3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弃权 20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234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3,735,5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
表决股份的 96.3021%;反对 3,00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
决股份的 3.4598%;弃权 20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的 0.2382%。
关联股东李占明先生、李占强先生、李明强先生、李明卫先生对本议案回
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81,669,7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弃权 20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7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3,853,6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
表决股份的 96.4379%;反对 2,89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
决股份的 3.3239%;弃权 20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的 0.2382%。
关联股东田国华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81,951,4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弃权 20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7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3,852,5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
表决股份的 96.4366%;反对 2,89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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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股份的 3.3252%;弃权 20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的 0.2382%。
表决结果:同意 281,951,4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弃权 20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7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3,852,5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
表决股份的 96.4366%;反对 2,89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
决股份的 3.3252%;弃权 20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的 0.2382%。
表决结果:同意 281,944,0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弃权 21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7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3,845,1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
表决股份的 96.4281%;反对 2,89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
决股份的 3.3252%;弃权 21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的 0.2467%。
表决结果:同意 278,017,3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弃权 68,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2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9,918,3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
表决股份的 91.9121%;反对 6,964,4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
决股份的 8.0096%;弃权 6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的 0.0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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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278,115,5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弃权 6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22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0,016,5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
表决股份的 92.0250%;反对 6,871,4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
决股份的 7.9027%;弃权 6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的 0.0723%。
表决结果:同意 277,253,2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弃权 6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2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9,154,2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
表决股份的 91.0333%;反对 7,733,3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
决股份的 8.8939%;弃权 6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的 0.0728%。
表决结果:同意 277,255,8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弃权 59,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2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9,156,8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
表决股份的 91.0363%;反对 7,734,3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
决股份的 8.8951%;弃权 5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的 0.0687%。
用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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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277,351,6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弃权 57,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2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9,252,6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
表决股份的 91.1465%;反对 7,640,3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
决股份的 8.7869%;弃权 5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的 0.0666%。
表决结果:同意 281,191,2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弃权 6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22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3,092,3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
表决股份的 95.5623%;反对 3,79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
决股份的 4.3652%;弃权 6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的 0.0725%。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本次会
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自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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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盖章页)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清友
经办律师:
侯旭
郭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