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致: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夏英力特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武文伽、王晓晨律师出席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4 日召开的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2026 年 5 月 14 日再
次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载明了本
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公
司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14 日在公司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审议内容与公告内容相符,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勇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6 人,代表股份 194,265,799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89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191,653,3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265%。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4 人,代表股份 2,612,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662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5 人,代表股份 11,629,30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4 人,代表股份 2,612,4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28%。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的有关公告中列明的事项
相符,没有股东提出除上述议案以外的新议案,未出现对上述议案内容
进行变更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八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2,480,6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3326%;弃权 1,13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844,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84.6500%;反对64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5.5558%;弃权1,13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2,480,6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3326%;弃权 1,13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844,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84.6500%;反对64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5.5558%;弃权1,13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2,480,6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3326%;弃权 1,13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844,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84.6500%;反对64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5.5558%;弃权1,13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2,480,6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3326%;弃权 1,13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844,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84.6500%;反对64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5.5558%;弃权1,13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2,452,1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3326%;弃权 1,16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0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815,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84.4049%;反对64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5.5558%;弃权1,16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446,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0.9171%;弃权3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5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810,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84.3576%;反对1,78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5.3199%;弃权3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446,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0.9171%;弃权3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5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810,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84.3576%;反对1,78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5.3199%;弃权3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603,6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5.4691%;弃权3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5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3169%;反对10,624,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1.3606%;弃权3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5%。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二)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
议的议案全部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部分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武文伽
经办律师:王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