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95 证券简称:亚联机械 公告编号:2026-023
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4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00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3 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129,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798%。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7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233,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见证律师等。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提案进行了审议
和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6,10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7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20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20%;反对 1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6%;弃权 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83%。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
案》
本提案为应以特别决议通过的提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46,10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7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20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27%;反对 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90%;弃权 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83%。
(三)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6,08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2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18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13%;反对 3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57%;弃权 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0%。
(四)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6,08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18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01%;反对 4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30%;弃权 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9%。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6,06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6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16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71%;反对 3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89%;弃权 2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4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韩智超、邹晶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