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致: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2026年5月14日召
开的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并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千红生化
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用途。
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本所律师根据前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
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议案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证券
《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时报》、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召开本次股东会进行了公告。会
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事项、网络投票操作流程等,并按《股东会规则》的要求
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4 日(周四)下午 14:00 在公司总部常州市新北区生命健康产业园云河
路 518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其召开时间、地点与会
议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4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
告的会议通知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为: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
其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三)会议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对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
料的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489,626,8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261,800,000 股的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9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0,196,7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932%。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 50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5,159,649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491%。
综上,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513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19,823,6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197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出席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
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非累积投票)如下:
案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上述议案逐项进
行了投票表决。
其中,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了监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对现场投票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
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统计数据文件。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六项议案均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
审议事项,并且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没有出现修改或新增议案
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均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
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果,各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517,788,7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弃权 32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1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3,124,7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7.6105%;反对 1,714,1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2.0128%;弃权 32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0.3767%。
表决结果:通过
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17,419,4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弃权 31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0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2,755,4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7.1768%;反对 2,088,3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2.4522%;弃权 31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0.3710%。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517,454,7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弃权 30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58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2,790,7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7.2183%;反对 2,066,7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2.4269%;弃权 30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0.3549%。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517,792,0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弃权 29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57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3,128,0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7.6144%;反对 1,735,2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2.0376%;弃权 29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0.3481%。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517,686,5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弃权 31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3,022,5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7.4905%;反对 1,825,3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2.1434%;弃权 31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0.3661%。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517,603,2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弃权 3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3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2,939,2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7.3927%;反对 1,890,2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2.2196%;弃权 3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0.3877%。
表决结果: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杜爱武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孙伎旻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张钰清
日期:2026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