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www.yingdonglawfirm.com
中国上海市恒丰路 436 号环智国际大厦 26&29 层 200070
电话(Tel):+86-21-2226 5678 传真(Fax):+86-21-2226 5688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会的提案、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科博达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并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
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信息、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询
问。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
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
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
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被
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按
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对所出具的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事 会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www.sse.com.cn ) 、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上刊载了《科
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
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方式、议案、出席
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
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逾 20 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定于 2026 年 5 月 14 日下午 14 点 00 分在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
月 14 日交易时间段,即上午 9:15 至 9:25、上午 9:30 至 11:30 及下午 13:00 至
至下午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 经本所律师查验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5 月 8 日的公司证券持有人名册、
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
书、持股凭证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 319,468,0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9.1043%。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及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其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会议公告,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1)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2)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1)关于选举柯桂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柯炳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选举柯磊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关于选举许敏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关于选举吴弘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关于选举吕勇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马钧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选举倪受彬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会议公告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
项与会议公告内容相符。
(二)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对上
述议案进行投票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 12 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序号 (股) (股)
《关于 2025 年度董事会工
作报告的议案》
合计 326,403,654 94,500 600
《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
权的议案》 资者投票结 38,775,911 94,500 600
果
《关于 2025 年年度报告及
其摘要的议案》
合计 325,489,630 1,008,024 1,100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
议案》 资者投票结 37,861,887 1,008,024 1,100
果
合计 7,024,558 93,300 1,100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
关联交易的议案》 资者投票结 6,956,358 93,300 1,100
果
合计 326,229,574 268,080 1,100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资者投票结 38,601,831 268,080 1,100
果
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
资者投票结 38,776,311 93,600 1,100
果
合计 326,401,954 95,700 1,100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薪酬方案的议案》
资者投票结 38,774,211 95,700 1,100
果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
案》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
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
度》的议案
议案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序号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的议案》
合计 326,173,349
关于选举柯桂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 38,545,606
合计 326,156,646
关于选举柯炳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 38,528,903
合计 326,129,944
关于选举柯磊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 38,502,201
合计 326,155,249
关于选举许敏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 38,527,506
合计 326,166,748
关于选举吴弘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 38,539,005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的议案》
合计 326,158,637
关于选举吕勇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 38,530,894
合计 326,149,339
关于选举马钧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 38,521,596
合计 326,158,350
关于选举倪受彬先生为第四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 38,530,607
表决结果:通过。
注:回避表决情况
议案 5 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科博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柯桂华、上
海富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柯炳华、柯磊、上海鼎韬企业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瀛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应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319,379,796 股未计入上述
议案 5 的表决情况结果中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事项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2)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