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58 证券简称:五矿发展 公告编号:临 2026-26
债券代码:242936 债券简称:25 发展 Y1
债券代码:243004 债券简称:25 发展 Y3
债券代码:243237 债券简称:25 发展 Y4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336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5/20 - 2026/5/21 2026/5/21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 4 月 29 日召开
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071,910,711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5/20 - 2026/5/21 2026/5/2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的现金红利外,其他 A 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
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
进行派发。
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
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336 元(含税),待其
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
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
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
负为: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
)股东,由公司根据《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股息为
每股 0.03024 元;如相关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
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
《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
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024 元。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
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
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照税法
规定自行缴纳,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36 元(含
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8494206
特此公告。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