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机构”)作为
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光智能”或“发行人”)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负责公
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目前,
本次发行持续督导工作已经届满,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保荐机
构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 号院 1 号楼泰康集团大厦
法定代表人 刘成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孙贝洋、李爱东
项目联系人 孙贝洋、李爱东
联系电话 010-65608426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 2025 年 5 月 28 日,因原保荐代表人王声扬工作变动,保荐机构指派李
其他情况 爱东接替其担任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920810
注册资本 95,900,000 元
注册地址 锦州七里河工业园区
主要办公地址 锦州七里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毕春光
实际控制人 毕春光、边境
联系人 刘瑛
联系电话 0416-707781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2 年 12 月 7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12 月 16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北京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 2026 年 4 月 28 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中信建投作为春光智能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
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北交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北交所的意见进行答复,
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按照《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向北交所提交
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工作
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
职责,具体包括:
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助和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
核算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和要
求等。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完整,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等内容发表意见。
对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其他可能影响
持续经营能力、控制权稳定的风险事项发表意见;
定期或不定期回访、查阅资料,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方式,关
注公司日常经营、证券交易和媒体报道等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
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
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春光智能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
市,中信建投作为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的保荐
机构,委派保荐代表人孙贝洋和王声扬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责公司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中信建投委派李爱
东接替王声扬担任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本次保荐代表人更换后,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
所上市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孙贝洋和李爱东。
除上述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
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
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
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
开展尽职调查。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
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
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
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意见,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发行人
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
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
已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已销户,保荐机构对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持续
督导义务已履行完毕。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
前或事后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按照
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