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南自: 国电南自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4 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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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已经 2026 年 5 月 14 日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管理体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激发管理人员积极性,保障公
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公司治理,强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建立与业绩考核结果和专项
工作成效紧密挂钩、与承担风险和责任相匹配的薪酬机制,充分
发挥薪酬管理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作用。
  (三)坚持统筹兼顾公平与效率,健全完善薪酬管理机制,
合理确定薪酬水平,严格规范福利性待遇,有效调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间的薪酬收入差距。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
                                     — 1 —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组织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
考核和薪酬管理等配套制度,组织开展业绩考核、薪酬兑现、聘
任或解聘等工作。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
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考核与薪酬管理相关职责。
  第五条     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根据年度考评指标的要求,分
别提供相关数据。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按规定准备薪酬核算所需
材料、核算与发放薪酬及津贴工作。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六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在公司担任管理或其他
职务者,按照所担任的职务、岗位领取薪酬,未担任职务的,不
领取董事薪酬。
  (二)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津贴数额由公司
股东会审议决定,除此之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公司
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
  第八条     薪酬构成
  一般由年度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
  (一)年度薪酬
  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其中,绩效年
  — 2 —
薪分为综合绩效、专项绩效。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年度薪
酬总额的 60%。
  基本年薪是年度基本收入,综合考虑公司系统员工工资水平
等因素确定。
  综合绩效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核定,其中年度绩效评价依据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综合绩效=年薪基数×年度经营考核系数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系数区间为 0—3.0,根据年度经营
业绩考核等级和考核得分综合确定。
  A 级系数:2.25-3.0;
  B 级系数:1.5-2.24;
  C 级系数:0-1.49;
  D 级系数:0。
  企业考核系数计算方法:考核系数 3 对应的考核得分为 100
分,0 对应的考核得分为 80 分,在企业考核评价等级所对应的
系数范围内,根据考核得分按插值法计算。
  专项绩效是根据专项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结果等,在基本年
薪和综合绩效外进行的专项奖励。
  (二)中长期激励
  中长期激励包括任期激励、股权激励等,其中任期激励是与
任期考核结果挂钩的薪酬收入,实行股权激励等将另行编制实施
方案。
                           — 3 —
  任期激励=奖励基数×任期奖励系数
  奖励基数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任期考核系数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和考核得分综合
确定。
  A 级系数:1.13-1.5;
  B 级系数:0.75-1.12;
  C 级系数:0-0.74;
  D 级系数:0。
  任期考核 100 分对应系数 1.5,80 分对应系数 0,在考核等
级所对应的系数区间内,根据考核得分按插值法计算。
               第四章 薪酬兑现
  第九条     独立董事津贴兑现
  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或津贴决议之日起的次
月执行,由公司按月发放。
  第十条     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兑现
  (一)基本年薪按月支付。
  (二)综合绩效按月实行预发放,预计完成年度关键业绩指
标的,综合绩效可按最高不超过上年综合绩效的 80%预付,每存
在一项未按进度完成的指标预付上限下浮 5%,最高下浮 30%。
年度业绩考核评价后,根据公司核定的综合绩效标准分三年进行
  — 4 —
递延支付,其中第一年按照综合绩效的 90%进行清算,第二、三
年分别按照综合绩效的 5%进行兑现。递延支付适用于已经离职
或退休人员。
     (三)专项奖励在标准核定后一次性支付。
     (四)任期激励在任期考核结束后一次性兑现,不得提前预
发。
     (五)在本公司除担任董事外未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
事,按照其劳动关系所在企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税前金额与代扣代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下列款项,扣除后剩
余部分足额发放给个人:
     (一)个人所得税;
     (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费用中应由个人承
担的部分;
     (三)国家政策或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款
项。
     第十二条   离任薪酬处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发生变动的,按其所任职务和任职
时间分段核定兑现年度薪酬和任期激励。跨单位职务变动的,原
则上从次月起在调入单位领取薪酬,同时办理工资关系转移及相
关手续。
                           — 5 —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实行薪酬追索扣
回制度。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
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
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
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四条 薪酬追索扣回触发条件具体如下:
  (一)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管理
制度的;
  (二)违反忠实或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
大不良影响的;
  (三)对公司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
为负有过错责任的;
  (四)绩效考核结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导致已获薪酬发放依据不成立的;
  (五)其他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应当追索扣
回薪酬的情形。
  — 6 —
  第十五条   对于符合上述触发情形的,公司将按照以下程序
实施薪酬追索扣回:
  (一)由公司相关部门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核实违规事
实、损失金额及责任认定情况,形成专项报告提交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专项报告进行审议,结合
违规情节轻重、损失程度、责任大小等因素,确定扣减未支付薪
酬的比例或金额,以及追回已发放薪酬的范围和金额,情节特别
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薪酬追索扣回的决定经董事会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
财务资产部协同执行,向相关人员出具薪酬追索扣回通知书,明
确执行依据、金额及支付期限;
  (四)相关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完成薪酬退还,逾期
未履行的,公司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索。
  第十六条   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同样适用于已经离任或退休
的人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关于公司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促进措施以及科技人才的薪酬决定机制等,按照公司《工资总额
备案制管理办法》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
                          — 7 —
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
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对于在考核期内企业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及
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考核指标。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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