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6)鄂今证代字第0102号
致: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吕鑫律师、孙线文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持有湖北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签发本法律意见
书的见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具备就上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
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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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发布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2025 年年度报告》《2025 年年度
报告摘要》《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
度的公告》《关于续聘 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关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公告》《关于延长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
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公告》《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关于提请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制定 2026 年中期分红方案的公告》《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等公告信息。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参
加会议方式、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
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经本所律师
见证,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4 日 13:30 在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商春利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实际召
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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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及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和统计资料,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人员情况如下: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81 人,代表股份 123,929,28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416%(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522,267,673 股,其
中公司回购专户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276,050 股,公司回购的该等股份不
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521,991,623 股,下同)。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4 人,代表股份 83,565,74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6.009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57 人,代表股份 40,363,5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7326%。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72 人,代表股份 46,090,09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9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5,726,558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7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57 人,代表股份 40,363,5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7326%。
(三)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上述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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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对下述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了表决:
案》;
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临时提
案或新的提案或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五、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审议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 7.00、议案 8.00 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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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基于
谨慎性原则,关联股东已对议案 6.00 回避表决;议案 11.00、议案 12.00 均采用
累积投票制逐项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
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856,4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3%;
反对 6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6%;弃权 1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017,2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863,6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1%;
反对 5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6%;弃权 1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024,4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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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857,3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0%;
反对 6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2%;弃权 1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018,1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6%。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862,4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1%;
反对 5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3%;弃权 1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023,2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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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466,9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70%;
反对 450,2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33%;弃权 1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627,7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3%。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172,2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4%;
反对 7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7%;弃权 1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999,0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5%。
此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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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749,8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2%;
反对 162,6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2%;弃权 1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910,6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749,5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0%;
反对 162,9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5%;弃权 1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910,3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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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855,3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4%;
反对 6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9%;弃权 1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016,1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854,8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0%;
反对 6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4%;弃权 1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015,6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0%。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对该议案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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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308,2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469,0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商春利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306,0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466,8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蔡绍学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308,0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468,8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周生高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943,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104,2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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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晓辉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307,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467,8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魏学兵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对该议案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具体
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256,5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417,4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唐建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328,7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489,6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彭学龙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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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335,9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496,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吴雪秀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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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岳 琴 舫
见证律师:
吕 鑫
见证律师:
孙 线 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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