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45 证券简称:天禄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9
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05 月 14 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05 月 14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05 月
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05 月 1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楼五楼
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2 人,代表股份 50,567,83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5.83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50,345,0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5.636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6 人,代表股份 222,7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019%。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0 人,代表股份 1,381,60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2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158,81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0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6 人,代表股份 222,7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019%。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388,7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6%;
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4%;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6,6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梅坦先生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未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549,8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4%;
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6%;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63,6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549,8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4%;
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6%;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63,6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547,2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3%;
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6%;弃权 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61,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2%。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540,2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4%;
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4%;弃权 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4,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2%。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540,2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4%;
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4%;弃权 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4,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2%。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386,1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69%;
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4%;弃权 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4,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2%。
关联股东梅坦先生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未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的秦晓宇女士和康祺女士两位律师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