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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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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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
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
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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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浙
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
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
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
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
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4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省温岭市东部
新区湖海路 1 号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4 日 9:15-
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4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5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51,191,507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7178%,其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 名,均
为截至 2026 年 5 月 1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45,986,297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46.72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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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5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205,21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988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55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5,220,1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9916 %。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及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
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投票结果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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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250,077,1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564%;反对 830,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05,7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6518%;反对 830,6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115%;弃权 283,8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367%。
表决结果:同意 250,092,3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624%;反对 79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20,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9430%;反对 795,9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468%;弃权 303,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102 %。
表决结果:同意 250,109,5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693%;反对 809,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38,1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2725 %;反对 809,7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112%;弃权 272,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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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250,297,3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440%;反对 87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325,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8701%;反对 875,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621%;弃权 19,2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78 %。
表决结果:同意 250,163,4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907%;反对 72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92,0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3050%;反对 722,1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330%;弃权 306,0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19%。
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9,453,8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082%;反对 1,72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482,4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7114%;反对 1,723,2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108%;弃权 14,5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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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250,040,1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416%;反对 87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068,7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9430%;反对 877,8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157%;弃权 273,6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413%。
表决结果:同意 250,129,7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773%;反对 766,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58,3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6594 %;反对 766,8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893%;弃权 295,0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512 %。
表决结果:同意 250,309,5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489%;反对 870,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338,1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1038%;反对 870,3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721%;弃权 11,7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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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
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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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 波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沈高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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