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82 证券简称:龙洲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3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26 年 5 月 14 日 9:15-9:25 、 9:30-11:30 和
十楼会议室。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授权委托代表共 483 人,代表公司股份 166,630,8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9.6302%;
权委托代表共 4 人,代表公司股份 163,672,8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9.1042%;
共 479 人, 代表公司 股份 2,958,000 股, 占公司有 表决权 股份总 数的
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
席的中小投资者共 479 人,代表公司股份 2,95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260%。
(三)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
师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照会议议程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5,772,7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4851%;反对 665,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995%;弃权 19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99,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9922%;反对 665,65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034%;弃权 192,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5044%。
(二)审议通过《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5,770,6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4838%;反对 669,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017%;弃权 19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97,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9212%;反对 669,35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285%;弃权 190,8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4503%。
(三)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5,756,6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4754%;反对 695,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171%;弃权 17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83,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4479%;反对 695,05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973%;弃权 179,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0548%。
(四)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
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5,720,5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4537%;反对 721,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333%;弃权 18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47,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275%;反对 721,95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067%;弃权 188,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365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已经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林涵、韩叙律师予以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