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瑞科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4 19:09:01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兴瑞科
技”)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
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
了定于 2026 年 5 月 14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
人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技术产业开发区开源路 669 号兴瑞科技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
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15
—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或代理人)共 73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59,635,572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6088%。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
                                         法律意见书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
果提出异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9,594,0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4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264,3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88%。
  (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9,594,0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4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264,3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88%。
  (3)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9,592,6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4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262,9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88%。
  (4)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59,594,0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4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264,3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88%。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573,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772%,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264,3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88%。
  (6)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264,3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388%,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264,3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88%。
  (7)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3,209,9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4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880,1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56.4961%;弃权 3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88%。
  (8)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9,554,2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4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224,5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88%。
  (9)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9,592,2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262,5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47%。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9,594,0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4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264,3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88%。
  (11)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466,3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弃权 3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842%,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264,3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88%。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9,594,0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4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264,3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88%。
  (1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9,076,2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40%。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746,5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88%。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王剑群
                      经办律师:
                              姚阳光
                              年     月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兴瑞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