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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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
中粮资本 2025 年度股东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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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6)-04-255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中粮
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
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
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
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
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
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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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海证券报》公告了《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表决
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
场会议于2026年5月14日(星期四)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
心B座23层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孙彦敏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
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9:15-9:25,
年5月14日9:15至2026年5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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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
席会议并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86名,
代表股份1,460,733,781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3.3970%。
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关联方回避了对关联议案的表决。
事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合法获得
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56,685,9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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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98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
(2)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56,723,8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96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0%。
(3)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456,698,6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94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155,241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645%;反对3,086,6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514%;弃权948,5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41%。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6年度在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办理存贷款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844,4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5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130%。本议案为
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844,441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272%;反对4,393,3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598%;弃权952,6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3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128,6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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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97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617%。本议案为
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128,641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770%;反对3,088,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613%;弃权973,7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17%。
(6)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56,495,6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87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952,241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339%;反对3,361,6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894%;弃权876,5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67%。
(7)审议通过《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456,509,4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87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966,041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312%;反对3,346,4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822%;弃权877,9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66%。
除审议上述议案外,本次股东会以书面形式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
职报告。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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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经
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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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见证律师:孙一民
任梦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