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我国现
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有关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
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
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
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
提案实质内容以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
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召开并作出决议召
集本次股东会,
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
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
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
和会议出席对象等内容。本次股东会投票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 年 5 月 14 日,本次股东会按照前述会议通知所公
告的时间、地点、方式召开,并完成了公告所列明的议程。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5 月 14 日 14:00 在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 19 号楼公司会议
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
结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4284 人,
共计持有(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564,081,1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3.6234%,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
共计持有(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238,716,6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1.7992%;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276 人,共计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 325,364,4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42%。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
持有的证明文件符合形式要求;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
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经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
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实际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与《召开股东会通知》列明
的事项一致,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
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9,552,085,6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8745%;反对 8,499,2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888%;弃权 3,496,1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6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9,552,544,9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8793%;反对 8,025,2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839%;弃权 3,510,9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68%。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9,555,261,5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077%;反对 6,019,2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629%;弃权 2,800,3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94%。
本项议案涉及中小投资者表决,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对该项的表决情
况:同意 516,551,9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98.3212%;
反对 6,019,2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1.1457%;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9,550,633,0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593%;反对 9,918,1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037%;弃权 3,529,9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70%。
本项议案涉及中小投资者表决,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对该项的表决情
况:同意 511,923,4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97.4402%;
反对 9,918,1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1.8878%;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48,492,4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5.3667%;反对 73,616,6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4.0122%;弃权 3,26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6211%。
本项议案涉及中小投资者表决,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对该项的表决情
况:同意 448,492,4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85.3667%;
反对 73,616,6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14.0122%;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9,551,019,0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634%;反对 9,582,9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001%;弃权 3,479,2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65%。
表决结果:【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