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50 证券简称:重药控股 公告编号:2026-033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5 月 14 日(星期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5 月 14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4 日
(二)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渝北区金石大道 303 号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刘伟先生。
(六)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2026 年 5 月 12 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的提示性公告》。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 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81 人,代表股份
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947,195,2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301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79 人,代表股份 71,360,9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166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79 人,代表股
份 71,360,9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6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
投票的中小股东 379 人,代表股份 71,360,9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6,934,9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408%;反对 1,31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9,739,7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282%;反对 1,31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81%;弃权 30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37%。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6,942,5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416%;反对 1,30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9,747,3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388%;反对 1,30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24%;弃权 30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88%。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6,936,0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409%;反对 1,31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9,740,8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297%;反对 1,31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81%;弃权 30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22%。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7,014,4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486%;反对 1,31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9,819,2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396%;反对 1,31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92%;弃权 22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12%。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7,246,4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714%;反对 1,10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0,051,2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647%;反对 1,10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06%;弃权 20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47%。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公司聘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任为、胥志维律师对本次股东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公
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