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392 证券简称:佳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6-06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昆山
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合科技”“发行人”或“公司”)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本
次发行并上市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920392
注册资本 7,620.50 万元
注册地址 昆山开发区环娄路 22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昆山开发区环娄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洪江
实际控制人 董洪江、陈玉传、张毅、段晓勇
董事会秘书 段晓勇
联系电话 0512-36915559
本次发行证券类型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12 月 30 日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东吴证券作为佳合科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
文件后,主动配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
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北交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发
行并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北交所提交推荐本
次发行并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工作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细则》等规定履行职责,包括:
募集资金管理等各项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等情况发表核查意见,与公司及
时沟通并要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力、控制权稳定的风险事项发表意见;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将募投项目“广德佳联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纸制
品胶印、柔印项目”全面建成投产时间调整至 2026 年 11 月 30 日。
自募集资金到位以来,公司积极推进项目建设相关工作,并结合实际需要,
审慎规划募集资金的使用。自“广德佳联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纸制品胶印、柔印项
目”开工建设以来,已完成部分厂房(24,228.19 平方米)的建设和验收,前述厂
房已于 2023 年 10 月投产,但受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及整体市场
需求变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公司审慎控制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放缓了募投
项目的建设实施进度,使得募投项目全面建成投产时间预计将会延迟。
东吴证券对上述募投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四、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并上市所需的文件材
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
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
查。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
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主要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
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配合保荐
机构、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上述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
尽责,在协助发行人规范公司行为等各方面均尽职尽责,发表相关专业意见并出
具相关报告,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六、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
违规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
金已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已销户,保荐机构对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持
续督导义务已终结。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在北交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
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
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佳合科技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发现佳合科技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曹 宇 赵 昕
法定代表人:
范 力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