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580 证券简称:恒盛能源 公告编号:2026-017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恒盛能源”)拟以现金
大”)70%股权,其中以 2,488.45 万元的价格受让辽河华大现有股东张清海先生
持有的 52.6087%股权,以 822.55 万元的价格受让辽河华大现有股东李惠颖持有
的 17.3913%股权。本次收购完成后,辽河华大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无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 相关风险提示:辽河华大最近一年一期均出现亏损,在实际的运营中面
临着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未来的经营情况存在
一定的不确定性。本次收购事项尚未完成,相关股权的交割、过户、工商变更
等事项能否最终顺利完成,也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
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理区华大发电有限公司、张清海、李惠颖和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平辽河
农垦管理区华大发电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根据上
述协议,公司拟以现金 3,311.00 万元收购张清海先生及李惠颖女士分别所持有
辽河华大的 52.6087%、17.3913%股权。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持有辽河华大
√购买 □置换
交易事项(可多选)
□其他,具体为:
交易标的类型(可多选) √股权资产 □非股权资产
交易标的名称 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华大发电有限公司 70%股权
是否涉及跨境交易 □是 √否
是否属于产业整合 √是 □否
√ 已确定,具体金额(万元): 3,311.00
交易价格
? 尚未确定
√自有资金 □募集资金 √银行贷款
资金来源
□其他:____________
√ 全额一次付清,约定付款时点:收购协议生效后,5
支付安排 日内支付完毕。
□ 分期付款,约定分期条款:
是否设置业绩对赌条款 ?是 √否
(二)简要说明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
于对外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3,311.00 万元收购辽河华大 70%股权,本次收
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本项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
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交易生效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程序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一)交易卖方简要情况
对应交易金额
序号 交易卖方名称 交易标的及股权比例或份额
(万元)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姓名 张清海
主要就职单位 长春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伊通满族自
治县华大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上海峻诺企业管
理有限公司、长春市华臻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
公司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是 √否
姓名 李惠颖
主要就职单位 长春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峻诺企
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市华臻物业管理服务有限
责任公司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是 √否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况
(1)本次交易系辽河华大 70%股权。辽河华大成立于 2007 年 4 月 28 日,
位于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注册资本 6,900.00 万元。辽河华大目前主
要从事生物质发电业务,目前装机规模为 2×12MW 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配 2
台 75t/h 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生物质锅炉。截至审计评估基准日,辽河华大拥有
一家全资子公司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华大燃料收储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2)目前,辽河华大已按照当地政府部署及民生保障工作的要求,已建设
部分供暖配套热网管道,后续将持续推进区域供热管网布局的完善工作。作为当
地重点的清洁能源热源点,辽河华大能为当地提供绿色环保、稳定的供热服务,
其所处的四平市梨树县孤家子镇,拥有约 200 万方用暖在网面积,供热需求基础
稳定,为该业务的持续稳健运营提供了坚实基础。此外,根据辽河华大的未来发
展规划,发电业务的电价补贴,将成为重要的利润增长点。辽河华大已经进入《关
于拟纳入 2021 年生物质发电中央补贴非竞争配置项目名单的公示》,后续推进纳
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清单。该部分补贴目前虽尚未到位,但项目具备合规
性,是明确的潜在收益。最后,为保障现金流稳定、规避短期补贴审核滞后带来
的影响,辽河华大已提前制定应对预案:若短期内无法完成中央补贴审核,将拟
开展“绿证绿电”业务,以此补充现金流,确保各项业务平稳推进,保障公司整
体发展的连续性。
(3)辽河华大生物质原料丰富。辽河华大位于四平市梨树县,地处松辽平
原,处于世界著名的黄金玉米带,当地耕地面积约 400 万亩,粮食作物播种面积
常年保持在 350 万亩以上,年产秸秆 275 万吨以上,农作物秸秆资源非常丰富。
充足的秸秆原料不仅能为其生物质发电业务提供稳定、低成本的原料供应,有效
降低发电业务的生产成本,提升盈利空间,同时也契合清洁能源发展导向,进一
步巩固其作为当地重点清洁能源热源点的核心优势。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辽河华大目前在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存在
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及部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形。对于上述情况,梨
树县人民政府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出具了《关于限时办结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华
大发电有限公司不动产权证书的承诺书》,承诺依法推进辽河华大建筑物 3 个月
内完成不动产权证书的办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辽河华大与山东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山东环能”)就工程质量问题仍存在诉讼的可能性,具体情况如下:
目前
序 被 涉案金额
原告 案由 案号 案件 案件情况
号 告 (元)
状态
山东环 原告起诉后,辽河
辽
能设计 建设工 (2022)吉 华大提起反诉,经
河 已撤
华 诉
有限公 纠纷 3689 号 诉,并签订《补充
大
司 协议》
山东环能已于 2023 年 1 月 16 日撤诉,并于 2023 年 1 月 19 日与辽河华大签
订了《补充协议》,确认山东环能未按照技术协议要求履行合同,并应在限期内
解决原先技术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改造。截至本公告日,山东环能仍未按照辽河华
大的要求修复缺陷工程,双方就《补充协议》的履行仍存在争议,不排除后续出
现诉讼的可能。
针对上述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张清海、李惠颖与辽河华大签订《关
于辽河电厂与山东环能合同债务纠纷的兜底承诺》,约定:若辽河华大与山东环
能产生了实际债务纠纷损失,张清海与李惠颖承诺无条件承担上述债务纠纷损失。
若辽河华大已向山东环能支付上述债务纠纷损失,张清海、李惠颖同意豁免对辽
河华大的存量债权中相当于辽河华大已实际支付给山东环能债务的对应金额的
部分债权。
(3)2026 年 4 月 6 日,杭州锦旭控股有限公司(甲方)、辽河华大(乙方)、
张清海与李惠颖签订《债务豁免协议暨还款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债务豁免
协议暨还款协议书》第一条第(2)款变更为:
“甲方同意将乙方的债务总额从人
民币 139,978,625 元豁免至 30,000,000 元,以上豁免不附带任何或有条件。”第
五条变更为:“甲乙双方确认自本协议签署生效后,在 2026 年 6 月 30 日前不再
计息;若未在 2026 年 6 月 30 日支付完毕上述债务额,则双方确认自原协议签署
日起算恢复计息(计息基础为剩余未偿还本金,计息标准为 6.2%),直至债务清
偿之日止。此外乙方需额外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计算基础为未偿还本金,计算标
准为万分之五/日,起算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30 日)。”
除此之外,标的公司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
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不存在妨碍权属
转移的其他情况。
(1)基本信息
法人/组织名称 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华大发电有限公司
√ 91220301660123815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不适用
是否为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子
?是 √否
公司
本次交易是否导致上市公司合
√是 □否
并报表范围变更
√向交易对方支付现金
交易方式 □向标的公司增资
□其他,___
成立日期 2007/04/28
注册地址 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
主要办公地址 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
法定代表人 王小晶
注册资本 6,900.00 万元
主营业务 生物质发电
所属行业 D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2)股权结构
本次交易前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合计 6,900.00 100.00
本次交易后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合计 6,900.00 100.00
(3)其他信息
(二)交易标的主要财务信息
单位:万元
标的资产名称 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华大发电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类型 股权资产
本次交易股权比例(%) 70.00
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审计机构名称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是否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审计机构 √是 □否
项目
资产总额 25,826.32 26,726.32
负债总额 21,081.73 20,951.44
净资产 4,744.59 5,774.87
营业收入 418.65 557.69
净利润 -1,030.28 -4,407.18
四、交易标的评估、定价情况
(一)定价情况及依据
根据江苏华信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四平辽河
农垦管理区华大发电有限公司 70%股权涉及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苏华评报字〔2026〕438 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以 2026 年 2 月 28
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辽河华大股东全部权
益价值为 4,838.31 万元。《评估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1)评估对象:辽河华大于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2)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评估人员根据会计政策、企业经营等情况,
要求被评估单位对资产负债表表内及表外的各项资产、负债进行识别,纳入评估
申报文件,并要求委托人或者其指定的相关当事方确认评估范围。本次评估具备
采用资产基础法实施评估的操作条件,可以采用资产基础法。
(3)评估基准日:2026 年 2 月 28 日。
(4)评估结论:在评估基准日,辽河华大资产总额账面值 26,707.97 万元,
评估值 26,129.41 万元,评估减值 578.56 万元,减值率 2.17%;负债总额账面
值 21,291.10 万元,评估值 21,291.10 万元,无评估增减值;净资产账面值
在未考虑股权缺少流动性折扣和控股权可能的溢价的前提下,四平辽河农垦
管理区华大发电有限公司 70%股权在 2026 年 2 月 28 日的市场价值为 3,386.82
万元。
以上述评估结果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交易标的辽河华大 70%股
权对应的交易价格为 3,311.00 万元。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1)标的资产
标的资产名称 辽河华大 70%股权
? 协商定价
? 以评估或估值结果为依据定价
定价方法
? 公开挂牌方式确定
√ 其他: 以评估或估值结果为依据的协商定价
√ 已确定,具体金额(万元): 3,311.00
交易价格
? 尚未确定
评估/估值基准日 2026/02/28
(2)特别事项说明
申报的房屋建筑物中有 23 项建筑面积合计 4,135.51 平方米房屋未办理权属
登记,也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以被评估单位申报为准,并经现
场复核。本次评估未考虑该权属瑕疵和可能存在的面积差异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本次评估的范围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6〕
可能的表外资产及负债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未考虑股东借款和关联方往来款可能
的资金占用产生的利息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债务人-辽河华大于 2023 年 3 月与债权人-杭州锦旭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了债
务豁免协议暨还款协议书并进行债务重组,原债务金额 188,710,675.22 元,豁
免 58,710,675.22 元,重组后的债务金额为 130,000,000.00 元。2025 年 1 月,
辽河华大与同一债权人再次进行债务重组,并于 2025 年 12 月签订补充协议,
债权人最终同意将辽河华大的债务总额豁免至 30,000,000.00 元。本次评估未考
虑债务豁免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还款条件、相关方的承诺或保证等因素对评估
结论的影响,特此提醒报告使用人关注。
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华大发电有限公司、张清海、李惠颖和恒盛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华大发电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
称“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
(二)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标的为辽河华大 70%股权,即收购张清海持有辽河华大 52.6087%
股权、收购李惠颖持有辽河华大 17.3913%股权。
(三)交易价格
投资方将以现金方式以人民币 3,311.00 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叁佰壹拾
壹万圆整)收购公司现有股东合计 70%股权(张清海 52.6087%,李惠颖 17.3913%),
即每股作价 0.6855 元。
(四)生效条件及付款期限
协议在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后生效:
(1)投资方已经完成令其满意的商业、法律和事务的尽职调查。
(2)各方依法完成本次交易文件所需的各项内部审批手续。
协议生效后,投资方在 5 日内将股权收购款 3,311.00 万元支付至被投资方
现有股东指定的银行账户,被投资方配合投资方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工商登记变
更应在被投资方收到股权收购款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协议生效后,若存在协议生效前产生的但未向投资方尽调团队披露的:(1)
隐性债务、担保、诉讼、仲裁、处罚等影响公司权益的相关事项;
(2)安全、环
保、消防、税务、人员安置、业务经营资质及合规责任风险,及其他可能存在的
任何不合法合规行为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处罚风险的,上述事项涉及的债
务、损失及责任均由现有股东承担。
本协议生效后,因协议生效前存在的、未向投资方尽调团队披露的隐性债务、
合规风险等事项,进而给公司、投资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该等损失由现有股东承
担,并以本次收到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3,311.00 万元)为上限。
投资方或公司就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书面索赔的,须在交割日后 24 个月内提
出,逾期视为放弃。
(五)公司治理
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治理框架将在公司章程中详细约定,股权转让完成后
被投资方需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与投资方保持一致。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投票赞同方可通过。
股东会、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职权:由各方在被投资方新的公司章程中进一步
确定。
协议各方同意,公司的生产运行、财务、资金、印章由投资方直接管理。
投资方作为股东,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项下的一切股东权利,有
权对公司行使检查权,包括但不限于查看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账目和财务记录。
各方同意,公司被收购后作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应遵从投资方的内部规
章制度。
(六)过渡期损益安排
各方同意,被投资方在评估基准日后至交割日期间产生的损益由公司本次投
资完成后的全部股东按本次投资完成后的实缴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
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交易对上市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自上市以来,始终深耕绿色循环经济产业,坚持以热电联产为核心的发
展战略,通过外延并购做优做强主营业务,稳步夯实公司经营的基本盘,提升公
司整体盈利水平。本次收购辽河华大 70%股权,高度契合公司既定战略布局,随
着未来冬季供暖市场逐步打开,有助于进一步扩充公司热电联产业务体量,提升
热电联产整体竞争力。
并购后,公司将依托自身在生物质热电联产行业成熟的运营管理体系,以及
此前并购伊通满族自治县华大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热电”)积
累的成熟整合经验,实现与辽河华大在管理模式、产业资源、专业人才等方面的
深度协同。辽河华大与华大热电区位相邻,也有利于优化公司在东北地区业务布
局与区域治理架构,有效分散区域经营风险,完善公司东北生物质热电产业战略
版图,赋能辽河华大提升运营效率与盈利水平,增厚公司热电联产板块整体竞争
力及盈利能力,实现协同共赢。
本次收购辽河华大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不会影响公司日常
生产资金周转需要和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股权收购后,辽河华大
将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二)交易所涉及标的的管理层变动、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人员安置、管理层变动等情况变化;交易完成后如涉及调
整的,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文件规定执行。除此以外,
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土地租赁等情况。
(三)交易完成后是否可能产生关联交易的说明。
本次交易完成后,若标的公司产生新的关联交易,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履行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交易是否会产生同业竞争的说明以及解决措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新增同业竞争。
七、风险提示
(一)本次交易实施风险
本次交易尚未最终完成,交易实施过程中存在变动的可能,存在交易被暂停、
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二)标的公司业绩不确定风险
本次交易事项虽经过公司充分分析及论证,但标的公司目前仍未实现盈利,
其未来的经营情况不排除受政策调整、经营管理、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核心人员
流失及技术迭代滞后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进而对标的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
响,公司投资回报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