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致: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和《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吴波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就 公 司 于 2026 年 5 月 14 日 召开 的 2025 年度股 东会 (以 下 简称“本次 股
东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参与了本次股东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在《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
了《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黄山永
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14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如期召开,会
议由董事长江蕾女士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
一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4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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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6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数 248,178,2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52%。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
授权。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
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136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4,244,6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18%。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
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142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402,422,919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5.70%。
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进行审议、表决。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
案进行了表决。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
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
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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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了相关议案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
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四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刘 浩
经办律师:喻荣虎
吴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