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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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五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6]第 0254 号
致: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孟令奇
律师和杜丽平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
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
资料及相关材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
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
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
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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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并将有关事项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
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
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
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登记办法、登记时
间及地点、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软件园B幢C座5楼公司会议室举行,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议题与《会议通知》
的内容一致。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事项一致,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名册共同对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进行了审查,并
登记了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2人,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0,623,587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有表决权的总普通股股数77,539,300股,已剔除
回购账户中的公司股份及员工持股计划合计1,303,000股,下同)65.2877%。
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2026年5月11日(星期一)下午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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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9:15-
为2026年5月14日9:15-15:00。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7人,代表股份1,359,5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议案1: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2: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3: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2026年中期分红规划的议
案》;
议案4:审议《关于确认董事、名誉董事长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
案的议案》;
议案5:审议《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6: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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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一致,本次股东会无修改原会议议程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况,不存在对召开本次
股东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之情形。
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数据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公
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898,2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67%;
反对82,4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6%;弃权2,4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议案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898,2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67%;
反对82,4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6%;弃权2,4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议案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2026年中期分红规
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160,1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67%;
反对82,8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3%;弃权740,172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4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483,916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238%;反对82,8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16%;弃权740,1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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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议案4:审议并通过《关于确认董事、名誉董事长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
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851,9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76%;
反对128,7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76%;弃权2,4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175,791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147%;反对128,7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11%;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2%。
议案5: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895,3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10%;
反对85,4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2%;弃权2,4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219,142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939%;反对85,4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20%;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1%。
议案6: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898,0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63%;
反对82,6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0%;弃权2,4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所有议案均获得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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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
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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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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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刘继 孟令奇
________________
杜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