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84 证券简称:利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6
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5 月 14 日下午 14: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4 日的
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4 日
限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53 名 ,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股东及股东代表 6 名,所持股份 38,36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份总数的 0.1776%。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48 名,合计代表股份
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通过网络
投票 的中小股东 47 人, 代表股份 99,9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见
证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采用非累积投票
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444,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2,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444,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2,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三)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444,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2,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四)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及 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440,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2,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444,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度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441,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444,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2,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440,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九)审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437,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6,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的段婷、黄晖娅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未审议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会
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会之见证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