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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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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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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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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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
东会的全过程,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
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年 5 月 14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并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在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列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方式、审议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4 日在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城西西路 1
号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楼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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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公司股东和代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和代理人共计 1388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 480,830,939 股,占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的 28.6941%。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股东会所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现场会议由股东代表和本所
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
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1)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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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
(5)关于公司开展 2026 年度原材料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6)关于公司开展 2026 年度外汇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7)关于续聘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6 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执行情况的议案;
(9)关于公司 2026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10)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上述第(4)、(5)、(6)项议案时,经特别决议方式通
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