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774 证券简称:倍杰特 公告编号:2026-038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14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上午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持会议,公司过半数董事推选董事张腾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总数的63.9571%。
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60,882,3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5人,代表股份55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6人,代表股份55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351%。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363,8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3%;反对2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弃权4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823%;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0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指派廖玉潇律师、于玥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
表决程序事宜,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