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 A 公告编号:临 2026-029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宜宾铭曦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重大影响,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今日收到海口市美兰区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美兰区法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2026)琼 0108 民初
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科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
案,美兰区法院于 2026 年 5 月 13 日立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情况及纠纷原因
能源科技公司曾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设立目的为从事煤转化项目。2012
年本公司与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通过增资扩股后本公司持
有能源科技公司 50%股权,合资前部分项目投资资金计入本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
股权。后,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受让山东国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能源
科技公司另 50%股权。至此,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能源科技公司 100%
股权。2021 年,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与宜宾名曦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由宜
宾铭曦受让能源科技公司 100%股权,成为能源科技公司控股股东。能源科技公
司股权变更后,长期未向本公司清偿因过往财务资助而确认的债务,本公司遂依
据财务资助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规定向美兰区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具体为:2013 年 1 月 1 日,经原告本公司与能源科技公司结算,并经审计
调整后的财务资助余额为 215,131,233.29 元。双方于 2013 年 6 月以财务资助余
额签署《借款合同》,全额转为借款,借款期限为三年。2013 年 12 月 1 日,原
告与能源科技公司签署《财务资助协议》,协议载明:以 2013 年 1 月 1 日借款合
同持续计算的借款本金余额为:54,345,324.94 元,还款期限为: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起三年内还清;双方还约定自 2013 年 12 月 1 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
算资金占用利息(一年期贷款利率:6.56%)。因被告能源科技公司未能按期归还
借款,2018 年 12 月 31 日,双方签署《
〈财务资助协议〉补充协议》确认剩余借
款本金余额为 54,345,324.94 元,资金占用利息为:6,797,568.76 元,还款期
限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延长三年,资金占用利息继续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
率计算。2021 年 12 月 31 日,双方签署《借款协议》,将还款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 该 协 议 将 2018 年 12 月 31 日 确 认 的 本 金 和 利 息 总 额
截至起诉之日,被告能源科技公司未清偿借款本金和利息。另,2017 年 4
月,原告将持有能源科技公司的 50%股权全部转让,不再持有该公司股权。2023
年 9 月 19 日,被告宜宾铭曦变更登记为持有能源科技公司 100%股权的控股股东。
(二)诉讼请求内容
起诉之日起,以 69,129,328.22 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 3%的标准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
(三)提出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被
告能源科技公司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按期偿还欠款;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
被告能源科技公司逾期还款应当依法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借贷
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利率
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
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被告宜宾铭曦作为能源科技公司的唯一股东,其与能源科技公司在财产、
经营管理及意志层面存在高度混同,已丧失法人独立人格。被告宜宾铭曦应当对
能源科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暂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
判决为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
项:
诉讼
诉讼(仲裁) (仲
序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审理结果及影 裁)判
号 (万元) 进展
响 决执行
情况
(北京)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简
称禹王公司)、内蒙古牙克石五
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五九集团)建设工程施
司给付原告工程款3520501元、
利息;判令五九集团在未付工
程款范围内对以上债务承担连
带给付责任;二被告承担诉讼
费用。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2026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号]、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